監察院針對北市幼兒園性侵案糾正台北市府舉行記者會,監察委員葉大華說明。廖瑞祥攝
台北市幼兒園爆發教保員毛畯珅性侵多位幼兒案,監察院經過調查後認為台北市政府未依法落實行政調查及追蹤列管,導致7大斷點發生漏接,有重大違失,因此通過糾正案。監委葉大華今天(2/05)在記者會中表示,監察院通過糾正臺北市政府,並請北市府議處教育局及社會局主管人員,另就「111年通報案件究有無教保人員知情未依法責任通報」、「111年不起訴案是否有新事實或新證據對行為人提起告訴」、「幼兒園負責人於全案中是否因匿報而涉有相關刑責」,請臺北市政府、法務部督促所屬重啟行政調查及司法偵查。
監察院今天上午舉行記者會,由監察委員葉大華、田秋堇、紀惠容等人出席,說明對臺北市私立培諾米達信義幼兒園,爆發園長之教保員毛畯珅涉嫌對園內6名幼童強制性交、強制猥褻、拍攝及持有性影像等案件,台北市政府未依法落實行政調查及追蹤列管,監察院所進行的調查、並通過糾正案。
監察院針對北市幼兒園性侵案糾正台北市府舉行記者會,監察委員葉大華(中)、田秋堇(右)、紀惠容(左)。廖瑞祥攝
監委葉大華說明,臺北市私立培諾米達信義幼兒園(下稱培諾米達幼兒園)於民國(下同)111年7月至112年7月間發生園長之子、教保員毛畯珅涉嫌對園內6名幼童強制性交、強制猥褻、拍攝及持有性影像,犯行時間長達1年,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二審重判28年8月,社會震驚、輿論關注。檢警更溯源查出,毛畯珅於110年10月至112年7月間,即在其母經營之托嬰中心、幼兒園及公共場所對多位幼童性侵、猥褻,並使用手機從旁拍攝,或偷拍性影像,目前已查知受害幼童計有39名,惡性重大,目前尚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中。
監察委員葉大華、田秋堇、紀惠容調查指出,臺北市政府自111年7月接獲第一起通報案件起,即未依法落實行政調查及追蹤列管,又未能督促所屬教育與社政主管機關發揮跨局處間之協調聯繫及整合功能,造成七大斷點,導致案件漏接,後續更擴大衍生嚴重之幼童性侵案件,核有重大違失,除糾正臺北市政府並請議處教育局及社會局主管人員。
監委指出,依據「教育部強化幼兒園發生性別事件通報調查處理機制」、「臺北市公私立教保服務機構處理疑似不當對待幼兒案件作業要點」、「衛福部直轄市、縣(市)政府集中篩派案機制處理原則」,幼兒園接獲性騷性侵通報案件,教育主管機關應由具備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調查專長之專家學者組成調查小組啟動行政調查、提出調查報告、疑似行為人為教保服務人員時,司法調查期間得要求幼兒園對疑似行為人予以暫時性停職處分或調整其職務、集中派案窗口受理通報後,倘發現嫌疑人與被害人具師生關係,應於『第一時間』將嫌疑人相關資訊通知教育主管機關,以維校園師生權益。惟北市教育局、家防中心接獲111年首起疑似性騷擾、性侵害事件通報案,未遵循上述調查處理流程致發生下列七大斷點:
1.未入園稽查訪視,並於第一時間擴大清查。
2.未建立單一窗口,由不具幼教專業且未受過性平調查訓練的約聘人員自行觀看及摸索處理。
3.未依法落實行政調查提出調查報告。
4.未對行為人予以暫時停職處分或調整其職務等維護幼童權益之相關措施,以致再度發生機構內性侵害事件。
5.主管人員未掌握相關處理機制,監督不周。
6.家防中心未於篩派階段『第一時間』將嫌疑人相關資訊知會教育局
7.家防中心評估成立妨害性自主,社會局未主動聯繫教育局與家防中心積極追蹤後續處理情形,致使111年7月通報案件並無列管追蹤。
監察院針對北市幼兒園性侵案糾正台北市府舉行記者會,監察委員田秋堇(右)、葉大華(中)、紀惠容(左)。廖瑞祥攝
三位監委強調,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相關主管人員未能掌握相關處理機制,亦未落實該局自訂之「作業要點」,任令重大校安通報案件僅由承辦人自行監看監視器畫面,且分層負責僅到專員即予決行,該校安通報單並曾簽會該局督察室及局長室,各級主管人員均無指示意見,導致市府調查過程諸多斷點,應負監督不周怠失之責,因此要求市府針對本院調查報告所指各項違失,重新檢討議處相關主管人員疏失責任。
三位監委另指出,依據檢警溯源調查,行為人毛畯珅於110年10月至112年7月間,即在其母經營之托嬰中心與幼兒園對幼童性侵、猥褻,並使用手機從旁拍攝過程,可查知身分的受害幼童已有39名惡性重大。然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行政調查結果,僅對112年通報案件裁罰園內4名知情卻未一併通報負責人及主管機關的教保人員,對於111年7月7日通報案件,並未落實查處有無教保人員知情卻未依法通報負責人及主管機關,請臺北市政府對此重啟行政調查。
監察院針對北市幼兒園性侵案糾正台北市府舉行記者會,監察委員田秋堇(右)、葉大華(左)。廖瑞祥攝
另外,監委也表示,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辦111年首起通報疑似性侵害事件,曾辦理早期鑑定,由於鑑定意見指出,被害人對於案件部分的主要證述內容一致,僅案件發生細節及部分生活細節不一致,本案不起訴理由稱:顯見依被害人之年齡及心智發展程度,尚易受事件複雜度…等因素影響,致所陳述內容與事實不符,且被害人於案發後亦未顯露恐懼或焦慮情緒,故不符合創傷壓力症候群。然檢察官未再洽請鑑定醫師本於專業確實釐清相關疑義,亦未詢問本案社工或臺北市家防中心之評估意見,即認被害人之證述內容不足採信,調查程序難謂周妥。
監委表示,據最高法院實務見解認為,不得僅因被害幼兒對於案發經過之細節證述不盡相同,認其證詞全無可採;又社工及鑑定醫師之意見得為判斷被害人陳述憑信性之補強證據,於被害人證言補強欠缺之情形,不能置而不問。本院審酌認為學齡前兒童為脆弱證人,其證詞經常有司法採認問題,兒童遭性侵害案件係採司法調查與行政調查併行,教育部允應偕同衛福部與法務部共同釐清如何組成整合性團隊,以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與鞏固收集必要之兒童證詞。法務部允宜督促臺北地檢署研議是否有新事實或新證據而得再行提起告訴,並查明本案幼兒園園長於本案中是否因匿報而涉有相關刑責。
葉大華等三位監委另外就「現行教保人員通報責任規定有欠周延」、「地方教育主管機關未妥善配置調查人力及稽查人力」、「重大兒少案件加害人資訊揭露示警」等三大制度面問題,要求臺北市政府、教育部、法務部及衛福部等地方與中央相關主管機關確實檢討改善。包括:112年通報案件,本案幼兒園共有4名教保服務人員知悉並均向負責人報告,負責人因與行為人具有親屬關係而匿報,現行通報辦法第8條第1項第2款至第4款規定有欠周延,恐使教保服務人員對其通報責任之認知產生混淆,亦衍生主管機關得否援引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予以裁罰之法令適用疑義,教育部允應本於國際兒童權利公約CRC「兒少最佳利益原則」儘速通盤檢討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