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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鏡報》爆黃國昌「多次去香港」恐處理凱斯金流! 一審判下架、賠10萬理由曝

    2026-07-06 16:32 / 作者 侯柏青
    黃國昌告贏《鏡報》,一審判賠10萬元。資料照。李政龍攝
    《鏡報》去(2025)年10月間爆料捲入狗仔偷拍政敵案的民眾黨主席黃國昌和麻吉、前永豐銀總經理張晉源等人,2021年間多次去香港,影射可能是處理凱斯國際的金流,質疑有《反滲透法》疑慮。黃國昌提告求償150萬元、下架及回復名譽。台北地院調出黃國昌10年來的入出境紀錄,發現他未去香港,且考量《鏡報》出刊前未查證當事人,判賠10萬元精神撫慰金及下架。可上訴。

    黃國昌提告指出,《鏡報》在2025年10月31日刊登由總編輯邱銘輝撰寫的報導《獨家/跟監偷拍責任全推給林姓攝影 黃國昌狗仔團切割策略曝光》,報導內文指稱,「另傳聞,黃國昌和好友張晉源曾在2021年前後,多次一起前往香港,這和凱斯國際金留有無關係」、「由於疫情未解,兩人一起出入的次數又多,會不會和凱斯的金流有關」、「另據傳,一位深受柯文哲倚重的黃姓市政顧問有時也會加入,三人會在香港碰面」、「他們三人都前去香港,究竟是單純的旅遊?或者是有特殊任務。」

    黃國昌和台灣公益揭弊暨吹哨者保護協會創辦人張晉源是好友。資料照。翻攝台灣公益揭弊暨吹哨者保護協會臉書

    黃國昌認為,他因為聲援民主運動,導致2014年、2016年申請香港簽證均遭拒絕,他從2020年起,就沒有再申請港簽、入境香港,但這篇報導讓讀者認為,他和張晉源、黃姓市政股問在香港多次碰面,與境外敵對勢力的資金有牽涉,還說他恐違反《反滲透法》,侵害其名譽權。他主張《鏡報》和邱明輝須連帶給付150萬元、《鏡報》移除報導及隱匿兩造個資後,刊登判決全文在網站上30天,以回復名譽。

    《鏡報》則反擊說,透過「高可信度的消息來源情資」、「客觀異常的公開工商登記資料」及「人際關係網絡的深度查證」,進行嚴謹的交叉比對後才發布報導,全篇採取疑問句、保留語氣呈現,事後也及時納入黃國昌否認的立場,並發布專文平衡,縱使依照黃國昌現有的入出境紀錄顯示和消息來源的情資有所出入,但以盡合理查證義務。《鏡報》主張,內容屬合理評論,黃國昌是否前往香港屬於中性事實,縱使認為名譽受貶損,也是源自他本身的「狗仔風暴」爭議,請求法院駁回。

    北院認為,縱使黃國昌有因「狗仔風暴」名譽貶損,但報導可能加劇受損程度。資料照。李政龍攝

    台北地院調閱入出境紀錄,發現黃國昌自2014年2月15日起到2025年10月31日報導出刊時,都沒有前往香港的紀錄。《鏡報》也無法提出可以佐證黃國昌入境香港的事證,《鏡報》指他2021年前後入境香港,並非事實。

    北院認為,《鏡報》自承,除了消息來源提供的資訊以外,沒有查證黃國昌本人、張晉源、黃姓顧問有沒有去香港,只是單方面相信消息來源的片面之詞,沒有其他查證行為,也沒有在刊登前向黃國昌查證,未盡合理查證義務。

    此外,《鏡報》雖辯稱,本件消息來源是和邱銘輝長期合作、具有信賴關係的政界人士,過往對方也曾提供國政情報,例如「台灣應不會收到新關稅信」、「柯承亨將轉任國防院執行長」等情報,事後均驗證是真的,提供的訊息有一定準確度,而且也透過工商系統、人脈交叉查證比對。

    但北院認為,《鏡報》身為新聞媒體業者,負有傳遞正確、恆平資訊給民眾的責任,自然不能人云亦云、更不能只偏信一人之詞。《鏡報》無法說明消息來源的真實身分、背景,法院無法認定對方是否有能力知道黃國昌的海外行蹤,而《鏡報》指稱的過往新聞,和本案範圍不同,不能據此推論不需要再做其他查證。

    北院指出,《鏡報》所謂的查證公司資料及人際關係網絡,無非就是查核凱思國際的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及黃國昌、張晉源及黃姓市政顧問的往來關係,縱使3人具有一定密切的往來關係,仍不能推論出,黃國昌確實有入境香港,無法認定已盡合理查證義務。

    北院認為,報導刊登後,黃國昌發表聲明反駁,網站曾進行更新編輯加入,但這些內容都是在報導後才增加的;雖然原始刊登內容裡面,有加註「有待調查」、「有待釐清」、「啟人疑竇」等,但報導已經讓讀者知道是影射黃國昌和張晉源、黃姓市政顧問共同在香港處理凱思涉及敵對鏡外勢力金流。

    此外,凱斯的金流為何,卷證沒有充足事證可以認定,但黃國昌確實沒有在2021年前後前往香港,而這些指摘內容,會讓讀者認為黃國昌是對國家沒有忠誠度、違法妄紀之人,足以貶損黃的社會評價,侵害名譽權。

    北檢正偵辦黃國昌涉及的狗仔風暴等多案,日前約談說明。資料照。呂志明攝

    至於《鏡報》主張,黃國昌的名譽貶損是源於他自身既存的「狗仔風暴」爭議,和報導欠缺因果關係。

    不過,北院認為,縱使如《鏡報》所述,黃國昌的名譽已經因「狗仔風暴」而受到貶損,但這個報導也會導致受損程度加劇,兩者之間有因果關係。身為網路媒體也者,報導具有引導不特定多數人認知的影響力,報導內容不得不慎,不能因為某人的風評已差,就可以不經合理查證恣意撰寫和事實不符的報導內容。

    此外,《鏡報》雖然有更新內容,但距離一開始刊登已經差距4小時之久,網路無遠弗屆,訊息流通很快,這時間內的傳播,已經構成名譽損害。

    北院認為,既然未經合理查證、也沒有先向黃國昌求證,就率爾用與事實相悖的內容為基礎,挾敘夾論故意撰寫報導,難認定是合理評論,因此應該負擔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責任。

    北院根據兩造的學經歷、影響程度及財產等因子,判賠10萬元精神撫慰金,至於移除報導的部分應予准許。但黃國昌要求,在《鏡報》網站上刊登判決全文,北院認為,判決全文會公告在司法院網站,任何人都可以輕易查知內容,是非曲直可以廣為周知,在《鏡報》網站上刊登判決全文30天,並非回復名譽的必要手段,據此駁回。全案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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