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資料照。陳品佑攝
去年憲法法庭做出憲判字第8號判決,認定死刑合憲,卻設下8道關卡,讓判死刑及執行程序綁手綁腳。司法院今天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偵查中」最重死刑的殺人等案件應通知律師辯護,而死刑案件於三審適用強制辯護制度及應行言詞辯論,另增訂受刑能力不足不應執行死刑的規定,全盤落實死刑釋憲的判決意旨。
司法院為了落實《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被告訴訟上防禦權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並強化參與訴訟的被害人程序地位等,今天由代理院長謝銘洋主持第216次院會,會中並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及〈刑事訴訟法施行法〉修正草案。
司法院指出,為了落實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增訂的規定是,如果「偵查中」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涉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的殺人或相結合罪名,而發生死亡結果者,通知依法設立之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為被告、犯罪嫌疑人辯護的事由。
此外,如果經原審宣告死刑,或為了被告的不利益(上訴求判更重)而上訴求處死刑的案件,在第三審的審判過程應適用「強制辯護制度」,也增訂第三審在審判時應召開言詞辯論的要件,並授權最高法院訂定相關言詞辯論規則。而受刑人若有受刑能力不足的狀況,也在草案增訂不應執行死刑的規定。
司法院表示,今天的修正草案也強化參與訴訟被害人的程序地位,特別增訂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在法院進行科刑資料調查時,可以提出被害影響陳述,並就科刑範圍,請求詢問被告。
司法院也針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規定做出修正,增加預防性羈押適用範圍。而為了保障當事人權益、促進訴訟經濟及效能,司法院也修正調查證據程序規定,將擴大第一審獨任法官審理案件之範圍,以合理分配司法資源及提升審判效能。
司法院指出,本次修正案除了落實去年憲判字第8號的判決意旨、加強參與訴訟被害人的程序地位以外,也考量新興犯罪類型及相關案件越來越多,因此配合修正《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相關規定及預防性羈押的適用範圍。
司法院表示,相關修正案近日送行政院會銜後,將送請立法院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