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歲黃姓男子向母親索要100元不成,把母親推下陽台摔死,遭判無期徒刑確定。白廷奕攝
年過40歲的黃姓男子,因向母親索討100元不成,把母親推落陽台摔死,遭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確定。黃男提起再審,高等法院今(9/1)日開庭,辯護律師主張依黃男被羈押以後的就醫輔導紀錄,可證明黃男審判時沒有自我辯護能力,應減刑。不過黃男則堅持「沒推」,強調媽媽是「直直掉落而非拋物線」,當庭對答沒問題,讓檢察官當場酸他自我辯護能力「很充足」。
根據判決,黃男因患有思覺失調症,領有身心障礙證明,2022年因索討100元不成,在自家陽台與母親發生口角,過程中,黃男抓住母親袖子,被母親出手拍掉,黃男便再次使勁抓住母親衣袖,把原本面朝客廳的她轉朝馬路,壓住背,把母親從陽台推下馬路摔死。
黃男原本坦承,他向母親索要生活費不成,雙方吵起來才痛下毒手,後來翻供稱是拉扯過程力道太大,不小心推落,但法官並未採信。台北地院依家暴殺人罪判處黃男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案經上訴,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均駁回確定。黃男後來提起再審。
高院今(9/1)日開庭,黃男的辯護律師表示,原審法院曾囑託台大醫院對黃男進行精神鑑定、囑託萬芳醫院進行量刑鑑定,但都沒有注意到黃男「自我辯護能力不足」的問題。
律師指出,黃男的智能程度一直處在邊緣線上,依黃男被羈押後的就醫輔導紀錄及身心健檢報告,並綜合過往鑑定報告,可以得知黃男可能是因心神或智能障礙,辯詞才會前後矛盾,屬於「看似能理解訴訟行為的意義」,但實際判斷能力顯不如一般人的情形,主張黃男自我辯護能力不足,應該減刑。
檢察官則表示,台大醫院及萬芳醫院的鑑定報告,都是當時法院審酌及判決的依據,並非「新事實或新證據」,依法不能提起再審。檢察官也指,人的精神狀況時好時壞,台大醫院精神鑑定報告當時已認定,黃男在案發時有辨識行為的能力,不能再以精神狀況的事後變化作為新證據提起再審。
不過,法官當庭詢問黃男意見時,黃男對答並無異狀。黃男表示,案發當時,監視器有拍到「媽媽掉下來」,畫面顯示「媽媽是直直掉下來」,而不是拋物線,稱如果是他把母親推落陽台,墜落曲線應該是拋物線而非直線,強調自己沒有殺害母親。
檢察官見黃男發言流暢,馬上補充意見,稱從黃男今天陳述的狀況,就可以知道他的自我辯護能力非常充足。
庭後,黃男被法警押回看守所,記者詢問有沒有推媽媽下樓?黃男回應「沒有」,稱媽媽掉下陽台是因為「她有幻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