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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腳趾夾針孔拍裙底!前士檢書記官偷拍21女認了「心病」 最終下場曝光

    2025-07-11 13:15 / 作者 侯柏青
    偷拍示意圖。本報繪製
    在地檢署也搞偷拍!前士林地檢署書記官林顥倫,涉在檢察署更衣室或廁所裝密錄器偷拍女同事的更衣畫面,還把針孔夾在挖孔的襪子或拖鞋上偷拍好友或同事的裙底風光等,犯案3年來,偷拍地除地檢署內,還擴大到百貨公司、賣場等,共有21女受害。一審重判4年,另判8個月刑可易科罰金,二審考量部分和解,改判3年6月,另有1年刑得易科罰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他確定入監。

    林顥倫為三等書記官,他原本在台北地檢署任職,2013年起調任士檢服務迄今,而他從2017年2月24日起接辦收發室的發文業務,2021年3月13日起調到贓物庫,專責贓物的調取與管理,但他卻被查出滿滿的偷拍紀錄,導致院檢人人自危。鑑於本案有司法從業人員受害,院檢偵審期間,全案卷證都用最高規格保密。

    根據調查,他從2020年1月到2023年3月間,大膽的在士檢的浴室、廁所及辦公室、某百貨公司、超市、早餐店及信義區的餐廳及冰淇淋店、私人住所、安親班等處執行偷拍,著手犯罪時間長達3年,提告的受害人數有19人(原受害人有21人,有2人撤告),犯罪次數高達80次(原為82次,2案撤告)。

    據了解,林顥倫的偷拍手法相當誇張,他會先把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的鏡頭朝上,夾在腳趾跟拖鞋間,再把鏡頭伸入不知情的女同事裙下拍內褲和大腿;他如果發現女同事穿著寬鬆的襯衫或衣服,還會將針孔藏在手上,趁女同事不注意,把鏡頭靠近對方偷拍乳溝或胸部上緣。

    此外,他還會將手機、密錄器或微型攝影機固定擺在檢察署某定點攝錄或將多組密錄器、微型攝影機擺放於同一個場所的不同位置,用不同角度「無差別」偷拍女性更衣、盥洗、胸部及裙底風光。

    而他的犯罪行徑更擴及到來洽公的女同仁,而他食髓知味,甚至把會將針孔藏在包包上或夾在腳上,跑到天母的賣場、餐廳偷拍。他把偷拍結果分門別類的放在手機、外接硬碟、隨身碟、記憶卡等USB裡。檢警兩度前往他的住處及車輛搜索,除查扣琳瑯滿目的電子檔案以外,還查出他把數位檔案截圖後彩色列印,把199張紙本照片當成收藏品。

    林顥倫的偷拍行徑,讓院檢人人自危,偵審期間都以最高規格保密。侯柏青攝

    全案在士林地院審理時,林顥倫坦承犯案,有2名被害人撤告,其餘19人拒絕和解並希望法院嚴懲。一審依80罪各判7到10月不等,合併執行4年,不得易科罰金,可易科罰金的部分另判8個月。

    檢辯都上訴高院,檢方主張,林顥倫的通訊軟體LINE顯示,他認為「錢能解決的,才是最單純的事」、「自己做了什麼事情都願意無條件相信的人才值得珍惜」,檢方痛斥,林顥倫根本沒有真心悔悟,在法庭上的表現都是裝出來的,被害人的心理創傷和信任崩解的不安全感無法輕易抹去。

    檢方痛斥,一審判4年不得易科罰金之刑,雖然合於量刑界線,但他身為司法機關公務員,利用職場中同事的信賴及民眾的信任,在各種公務和私人場合,用公事為由誘騙被害人前來、刻意聊天降低戒心、塑造愛家愛小孩的形象,讓不知情的被害人進入他預先裝設好偷拍器的地點,手段相當惡劣。

    檢方批評,林顥倫犯行多達80多次,不得易科罰金的犯行高達76次,合計宣告有期徒刑高達597個月,但只定出應執行刑4年(共48月),差距竟高達549月,比例只佔8%,顯然有量刑過輕的問題。

    不過,林顥倫則在法庭上認罪,他強調沒有散布影像,都是放在家裡自己看,而且他在偵審期間充分配合、深具悔意,犯後也真心尋求和解並道歉。他強調,自己品行端正,這次是初犯,希望爭取輕判;他也認為,自己是因為心理因素難以克制犯行,一審未調查他是否有心裡疾病就宣告刑度,有量刑理由不完備的違誤,他希望二審能給他自新機會。

    二審合議庭考量,他與部分被害人和解,部分撤銷改判,將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改判3年6月,得易科罰金部分改判1年。本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遭駁回,他確定入監。

    至於林顥倫在案件爆發後也丟了工作,法務部將他移送懲戒,懲戒法院去(2024)年判撤職,停止任用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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