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判決示意圖。本報繪製
男子張志傑經營幸福遊艇公司而被暱稱「遊艇大亨」,他另外的封號則是「遊艇界的李宗瑞」、「張約翰」,但好色的張男至少捲入3起下藥性侵案,其中一名被害人A女是他在台北市東區路邊隨機下藥,再將對方帶往旅館性侵並拍下淫照。法院去年底裁定他捲入的3案應入監15年6月,其中,A女求償400萬,一審認定她遭受精神痛苦,判賠135萬撫慰金,二審今天駁回張志傑上訴。全案確定。
張志傑在2007年中校退役後轉行遊艇業,但他卻在台北市大佳河濱公園撿屍性侵一名女子,當時此案拿到緩刑,他卻未悔改持續犯案,事後又捲入乘機性交、下藥性侵未遂及藥劑性交3案,法院原本裁定他應執行15年,而他另因竊盜罪遭判刑,高院今年2月裁定張志傑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6月。
本案的被害人指控,她和張志傑毫不認識,張志傑卻在2017年12月9日傍晚,在台北市忠孝東路某處用不詳方式讓她服下第三級毒品氟硝西泮(FM2),導致其陷入昏睡後無力抗拒,張志傑再將她帶往附近旅館強逼口交,還拍攝不雅照及影片。被害人指控,張志傑的行為讓她遭到極大精神痛苦,被害人求償400萬元,一審判賠精神撫慰金135萬元。
張志傑自認雙方是合意發生關係,拒絕賠償,向二審提出上訴。
合議庭認為,被害人應該只喜歡女生,而且她原本在東區的KTV歡唱,當時是暫時離開陪同事走到住家巷口,她的神智狀況一切正常,她的手機和錢包也留在KTV沒有帶走,顯然打算返回KTV。
此外,被害人案發時適逢生理期,合議庭認為,很難認定她在走回KTV的途中,會同意和毫不認識的張志傑到旅館發生性行為及拍攝淫照、影片。合議庭也發現,被害人進入旅館房間後,出現施用FM2後的暫時性失憶、昏睡、說話含糊的症狀,可以認定是張志傑用不詳方式讓被害人服用FM2及性侵害。
合議庭也認為,張志傑若沒有性侵害,當初為了自保,大可以叫醒被害人或請旅館人員幫忙或報警,無須拍攝那麼多張的淫照、影片存在手機裡,徒留犯罪證據。
合議庭據此認定,張志傑犯行明確,且他涉及此案的部分也被判處10年確定,被害人求償有依據。合議庭審酌張志傑的犯罪情節、加害程度及身心受損嚴重性等情狀,認為應賠償135萬元。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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