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議員歐中慨。取自歐中慨臉書
擔任過7屆澎湖議員的國民黨歐中慨涉詐百萬助理費案遭起訴,他一審不認罪,澎湖地院判8年有期徒刑;他上訴二審,今年5月間,他在法院最後一次辯論庭終於改口認罪,並繳回犯罪所得,高雄高分院今天認定他坦承全部犯罪事實,足見切實反省悔悟,改判2年、褫奪公權2年,另給予緩刑5年。可上訴。至於歐中慨為何能拚到緩刑,二審也曝光原因。
檢方查出,歐中慨自2010年3月1日起到2014年12月25日止擔任澎湖縣議會第17屆議員,他與妻子顏美珍安排蘇姓女子擔任公費助理,呂姓女子則是蘇女的後手,蘇女、呂女的月薪分別為3萬元、1萬8千元,歐中慨夫婦卻每個月向縣議會浮報助理費4萬元。歐中慨夫婦4年來詐得111萬954元差額。檢方將歐中慨夫婦、蘇女、呂女等4人依貪污罪起訴。
4人一審不認罪,澎院依《貪污治罪條例》之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歐中慨8年、褫奪公權4年,追繳111萬954元犯罪所得,澎院認定顏美珍等人為共犯,顏女判3年10月,褫奪公權3年;蘇女判2年、呂女判1年10月,均褫奪公權2年。
歐中慨等4人上訴二審,4人在最後一次辯論庭突然改口認罪。
高雄高分院合議庭認為,歐中慨等4人在一審雖然否認犯罪,但二審坦承犯行並繳回犯罪所得,審酌歐中慨在偵查中就曾自白犯罪,認定其符合減刑規定,據此撤銷改判。
合議庭認為,歐中慨夫婦犯下的罪名,法定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併科6千萬以下罰金,縱使依貪污罪規定減刑,法定最輕刑度仍在3年6月以上,顏美珍的最輕刑度也在1年9月以上。但合議庭認為,個案貪污情節不同,有的是中飽私囊,有的是便宜行事,必須考量是否有值得寬恕的情況。
合議庭指出,歐中慨夫婦利用職務機會詐財,無視國家法紀,歐中慨身為縣議員本應為民表率,卻做出這樣的行為,本應嚴厲譴責。但合議庭考量,歐中慨夫婦在偵查初期就坦承犯行,歐中慨曾一度表示願意繳回犯罪所得,雖然最後他因故否認犯行,但在二審期間及時坦承,可見仍有悔悟之心。
合議庭認為,歐中慨長期擔任澎湖縣議員(擔任過7屆議員:第11到14屆、第17、19及20屆),其妻顏美珍全力輔佐,依通常情況來看,歐中慨平時服務選民的開銷不少,他曾自己買復康巴士,免費服務行動不便必須就醫的縣民,另照顧獨居老人及扶養照顧身心障礙者,這些事蹟都曾經上過報紙及社工出具證明。
合議庭表示,本案發生在2010年到2014年,是歐中慨擔任第17屆議員期間,歐中慨曾擔任過7屆縣議員,相較之下詐領期間不長,金額也不多,大部分的時間都沒有挪用狀況,足見他有警惕之心及時改正錯誤。
合議庭認為,歐中慨夫婦應該是為了支應議員服務開銷,一時失慮、貪小便宜,才會在這段時間挪用部分助理費,犯罪情節並非惡性重大,他的貪污犯行縱使經過減刑以科處最輕法定本刑「仍屬過重」,無從和收受賄賂中飽私囊的惡行做出區隔,因此過於嚴苛。
合議庭認為,他的犯罪情狀,在客觀上應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有「情輕法重」的失衡情狀,因此引用《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條款予以減刑。
至於助理蘇女、呂女部分,合議庭認為兩人應該是礙於僱傭關係而被動配合,並沒拿到任何收益,兩人曾在偵查期間認罪,後來法院審理時改口,但最終在二審開庭時坦承犯罪,兩人仍適用《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條款減刑。
合議庭抨擊,歐中慨身為民意代表,本應廉潔自持,恪遵法令,為民表率,依法誠實報領助理補助費,竟然浮報助理薪資違法詐領助理補助費,除獲取111萬954元,卻危害政府機關對於預算管理之正確性,傷害人民對於公務人員之信賴度,行為不足取,但考量歐中慨等4人有悔意,全案是歐中慨主導、顏美珍主要執行,蘇女、呂女僅被動配合,因此分別判處不同刑度。
合議庭今天判歐中慨2年、禠奪公權2年,顏美珍1年10月,禠奪公權1年,兩夫妻均緩刑5年;蘇女判1年2月、呂女判1年,均褫奪公權1年、緩刑3年。
合議庭表示,歐中慨等4人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宣告,念在他們犯後坦認事實,足見已經反省悔悟,考量4人因一時失慮觸法,經過偵審及科刑判決教訓後,應該知所警惕,相信他們不會再犯,因此宣告緩刑以勵自新。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