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廖瑞祥攝
總統府林姓辦事員2023年7月間載女網友到台北市內湖碧山巖宮廟賞夜景,不顧對方多達40次拒絕,依然在碧山巖停車場強吻對方、摸胸部下體及用手指性侵對方,遭檢方依強制性交罪起訴,法院審理時雙方和解,林男認罪被判1年10月、緩刑4年確定。總統府將他移付懲戒,他僅坦承思慮不周,懲戒法院一審重判撤職、停止任用4年,他上訴遭駁回,全案確定。
林男因為此案遭士林地檢署起訴,士林地院審理期間,他和被害人達成和解,一審輕判他1年10月、緩刑4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他則須依照調解條件賠償A女,全案確定。
總統府將林男移送懲戒,不過,林男雖遭法院判刑確定,卻向懲戒法院描述了另一套版本的自己。
林男向懲戒法院解釋,他在2023年7月7日在批踢踢「want」版徵友認識被害人A女,兩人翌(7/8)日交換照片後相約出遊,林男遂在晚間載她到碧山巖遊玩,他稱「雙方氣氛融洽」,兩人還一起走到漳聖王廟看夜景,事後回到停車場,上車準備離開時「兩人不經意對視」,林男說,他輕撥A女頭髮,從對方肩膀開始吻起,他還宣稱,「A女有『小小聲』說『等一下』,我就停止愛撫私處。」
林男表示,雙方後來在車上繼續舌吻,他因此用手指進入A女私處,過程僅約10到15分鐘,結束後,雙方曾再次舌吻。他認為兩人相處融洽,過程中也絕未使用暴力或言語恐嚇,更未限制A女行動自由。雙方因為「意猶未盡」,他一度把車子開往山上的路邊轉彎處並詢問A女「要不要去汽車旅館?」但林男表示,A女因為和朋友有約而作罷,雙方親吻過後相約下一次,他就將A女載回北市。
林男認為,雙方在過程中交談甚歡,但他也一邊強調,在碧山巖停車場時自己確實「思慮不周」,以至於沒有得到A女的明確同意,就發生上述事件(指撫摸私處及指侵),他對A女很抱歉,也對自己不夠尊重A女的行為感到後悔。
林男的版本說得輕描淡寫,但懲戒法院一審的認定版本卻迥然不同。
懲戒法院依據士林地院確定判決,認定林男的行為已經違反刑事法律,痛斥他身為總統府辦事員,竟然欠缺守法觀念,為逞私慾,違反A女意願侵害對方之性自主權,嚴重損害政府信譽,有懲戒必要。
懲戒法院認為,林男和A女在出遊過程中即使相處融洽,但絕非可以侵害A女的藉口,至於林男有沒有暴力或言語恐嚇對方,只是考量懲戒程度的因素之一,林男的辯解,無法解除他應該負擔的懲戒責任。
此外,懲戒法院根據A女長達7分26秒的手機錄影內容,發現林男在犯案過程中,A女曾說「今天才第一次見面」,A女還「提高音量」、「大聲」拒絕,甚至伴隨「哭泣」,A女超過40次的頑抗,一再向林男表示「不要」及多次「拜託」等,他仍執意違反A女意願,下手猥褻及性侵。
懲戒法院認為,林男嚴重違反公務員保持品位義務,斲喪人民對於移送機關之信賴,損害移送機關形象及政府信譽,重判撤職、停止任用4年。
林男上訴懲戒法院第二審,他強調,撤職是對公務員身分的重大限制,他也認為,自己在一審時曾向法院聲請不公開審理等,意思就是要求進行言詞辯論,只希望不要開放一般民眾旁聽,但原審根本未經言詞辯論就直接判決,違反《憲法》及《公務員懲戒法》相關規定及言詞審理原則等。
林男另主張,自己的懲戒結果比同類型案件來得重,希望第二審能廢棄原判決,做成較輕處分的判決。
不過,懲戒法院第二審認為,原判決雖然沒有經過言詞辯論,但移送機關提供的資料及被付懲戒人的書面或言詞答辯,如果足以讓合議庭認定事證明確或可以做出判決者,就可以不經言詞辯論,至於懲處的輕重程度,是合議庭的裁量權。第二審認為,原判決沒有違法之處,據此駁回林男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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