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檢署。呂志明攝
超基因奈米科技股有限公司(超基因科技公司)將公司商標「超基因HIGH DNA」登記註冊後,發現超基因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超基因生技公司)使用「超基因」辦理公司登記,會讓消費者混淆誤認,因此對超基因生技公司及前後任負責人王惠鈞、林書弘提出違反《著作權法》、《商標法》的告訴。但台北地檢署調查後認為被告並無侵害的故意,處分不起訴。
超基因科技公司主張,「超基因」一詞是公司總裁王金鵬的創作,並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核准註冊取得註冊商標,目前仍在商標專用期限內,但超基因生技公司及該公司前後任負責人竟意圖欺騙他人,於2022年10月18日,在未經他們的同意下,向台北市政府申請辦理以「超基因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為名的公司登記,使用「超基因」相同的字樣,藉此在網路上公開行銷推廣公司產品,導致消費者混淆誤認,因此提出告訴。
超基因生技公司辯稱,超基因生技公司主要營運項目為新生兒臍帶血、臍帶羊膜、胎盤、成人周邊血儲存、幹細胞產品、NK特管法應用、免疫細胞治療,公司於2022年10月18日因為購入再生緣生物科技公司,又擴展其他幹細胞業務,由於「再生緣」太像婚姻介紹所,所以才改名超基因生技公司。
他們表示,由於超基因生技公司本來經營項目就是臍帶血及幹細胞等產品,本來就有「cell」這個字,當時希望能用幹細胞的方式做更多超越性的發展,所以才前面加上「Super」,所以決定用英文「Supercell」做為公司名稱,然後再以Supercell直接翻譯,作為公司中文名超基因。
再者,告訴人商標註冊類別為005類,商品類別及商品名稱主要為藥品、保健食品,但超基因生技公司基本上沒有做這些產品的研發或販售,所以不會侵害告訴人超基因科技公司的商標權,且公司也沒有使用過這個商標,再者超基因僅為一般詞彙,不具著作要件,公司變更登記時,也有經主管機關審查後核准。
檢察官認為兩家公司所營事業及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在性質上存在顯著差異,超基因生技雖使用超基因文字,與告訴人超基因科技的商標文字部分相同,但考量雙方產業領域、服務對象及提供的商品或服務明顯不同,且超基因生技公外行銷多以「超基因生技」或「Supercell」標示,與超基因科技「HIGH DNA」不同,相關消費者應不易將兩者的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
再者,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曾在審查超基因生技公司申註冊包含超基因字樣的商標時,認定超基因有指一組緊密相連的基因或包含多個相鄰基因的染色體區域的意思,認為該文字作為商標圖樣包含不具識別性部分,且有致商標權範圍產生疑義之虞,由此可以佐證,超基因詞彙在生技醫療領域具有一定的描述性,並非全然具有識別來源的功能。
至於告訴人王金鵬享有著作名稱「超基因DNA產品包裝盒美術著作財產權」,這個部分是指王金鵬享有美術著作財產權,而非對超基因3個字具有原創性而享有著作權保護。
檢察官在綜合考量後認為超基因生技公司及其前後任負責罪嫌不足,處分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