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判決示意圖。本報繪製
富商鍾文智炒作ADR今年3月被判30年5月定讞卻落跑,傳出高院去年10月中旬以「略式的加保裁定」換取不予延長科技監控,高院今天召開自律委員會究責。法官論壇大炸鍋,有法官怒斥合議庭提的略式裁定「未送達、未公告、未宣示」,對外不生效力,卻魚目混珠將大家一起拖下水,質疑出包後沒反省;但也有法官送暖及提出解方,呼籲司法工作這條路誰能保證毫無差池?盼大家多點同理心。
合議庭有無「違法」?高院啟動究責曾任連一鮑魚老闆的摩坦利投資公司負責人鍾文智,一審被判應執行18年、二審改判應執行17年6月,3/12經三審駁回,共判30年5月定讞,將另定應執行刑。而鍾文智原本戴電子手環監控,但檢方在判刑確定當天發現,高院合議庭在去年10/14就同意他加保2000萬,不需延長電子手環,檢方懷疑鍾文智趁機落跑。
司法院則調查發現,承審合議庭未當庭向當事人宣示,亦未製作及公告正式裁定書送達檢察官,僅於去年10/14以「審理單」代替裁定,即逕片面通知辯護人辦理具保程序,遲至3/28始補行製作「略式裁定」公開,已違反《刑事訴訟法》規定。高院自律委員會今天則火速啟動究責。
但合議庭審判長在事發後曾對媒體解釋,採用「略式裁定」的方式非罕見而且行之有年,至於承審法官的書記官要如何通知或送達檢方,是「書記官」執行層面問題。而這項說法引發台灣書記官工會不滿,斥合議庭甩鍋卸責,也導致法官論壇近日大炸鍋。
鍾文智。翻攝刑事局網站
把大家拖下水!法官嘆「強詞奪理」有法官在論壇中表示,,
實務上處理羈押及替代處分,雖然常常在報到單上批示,但都會向當事人口頭諭知(宣示)「請問這件合議庭有當庭向當事人口頭諭知嗎?既然沒有,這種『審理單批示』處理方式相差十萬八千里,哪來非罕見且行之有年了?」而且略式裁定既然不是正式的裁定書,試問書記官要如何制作正本?我國書記官除了本件以外,何時有作過這樣的正本?法官認為,
合議庭遭外界質疑的,根本不在於裁定的格式,而是如此受到社會矚目的案件與被告,其所謂的「裁定」根本未送達於檢察官,亦未對外公告或宣示!「未送達、未公告、未宣示」,所以根本沒有對外發生效力!「請不要魚目混珠,將實務上『有對當事人宣示』的略式裁定,與本件合議庭『未對當事人宣示』的略式裁定,混為一談,還把大家一起拖下水。」法官也認為,合議庭在本案是用「加保2000萬元」輔以原保證金8000萬元等措施,認為不必延長電子監控期間,據此變更原有的電子監控處分,若檢方認為不當可以依法提起抗告,這與「電子監控期間屆滿後失效」是兩件事。
法官痛斥,「請不要強詞奪理,從報導中,我們只看到你意圖嫁禍給檢察官、最高法院或最無辜可憐的書記官。你刻意利用媒體對外放話,混淆視聽,無助於提升司法形象,反而讓全體司法人員因你的作為而再次蒙羞。你即使騙得了外行人,也騙不了深諳刑事訴訟程序的自律委員們。」
一換合議庭就出事?法官:出包沒反省而合議庭審判長對媒體表示「合議庭未曾參與鍾文智炒作TDR案的實體審理,對案情一無所悉,只是代替最高法院處理相關強制處分.....」
有法官不解地說,「講這樣不覺得可恥嗎,『對案情一無所悉』也敢下判斷,是在自證辦案草率隨便嗎?這理由若講得通,是不是以後所有檢方起訴後移審接押庭的學長們,都可以比照辦理通通一律放人,反正只要用這句話『合議庭未曾參與實體審理,對案情一無所悉』,就可以撇清卸責,真的可以這樣嗎?」
法官感嘆,「深深覺得我們這麼認真在看卷處理案子的基層,跟北七沒什麼兩樣,做得再多再累,只要上頭其他人隨便亂搞,司法的公信力就跟著陪葬,全部人被拖下水。而且如果處理其他案件都不會出包,偏偏處理名人權貴的案件就出包,也難怪被懷疑其中有內情不單純(原先合議庭處理的好好的都沒事,一換合議庭就出事?)……尤其出包後也沒看到有在反省檢討,反而東拉西扯講一堆,講出的理由又這麼奇怪,不被質疑才怪…」
高院刑事庭未延長電子監控,是鍾文智能順利落跑主因。資料照。侯柏青攝
雪中送炭!法官:司法工作誰能保證毫無差池?但也有法官緩頰指出,這次事件其實涉及非常多的細節,在調查程序還未明的前提下,請大家理性評論,不論是網上所說的合議庭內部的決定或是某位法官的決定,3/28合議庭做出所謂「略式裁定」,合議庭怎會不知公開的結果將吸納及承受最猛烈的討論與批評?他認為,「大家都知道,『不亡羊補牢』是保護自己最好的做法,為何還飛蛾撲火,庭長真的承擔起了責任。』他坦言,「司法工作這條路誰能保證毫無差池,一路順遂,請多點同理性,縱使合議庭的處理可能失當,對外發言時坦露了令人覺得諉過的真心話,也請選擇不落井下石,畢竟大家都在難困、惡劣的環境下生存著!」
至於合議庭口中的「略式裁定」是否對外生效?有法官認為,法官所作裁定或處分,「除了書面送達外,就是當庭口頭為之。」他認為,實務上常有法官已當庭裁示並記錄於筆錄內容,此即當庭之裁定或處分,但又另以同旨在報到單上記載此等內容,顯為「添足之舉」。
他認為,「審理單」顧名思義,就是有關審理程序所指示之程序事項;「報到單」就是報到之用的文件紀錄,但實務上不知古人傳承之錯誤觀念,延續至今,仍將法官之裁示(包括裁定、處分或何日宣判等)記載於上。
這名法官認為,當年他受到名師指導,因此從未在報到單或審理單上裁示任何實體裁定或處分,不是當庭言詞記錄於筆錄上,就是以書面行之並送達,「養成此一習慣,就不會出現此類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