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判決示意圖,法槌示意圖。本報繪製
台灣自來水公司第七區管理處辦理澄清湖水庫清淤工程,規定淤泥含水率須低於70%才能外運,不料包商聘雇的4名作業人員竟偽造含水率檢測紀錄,甚至重複使用同一份淤泥樣本充數。案經查獲送辦,4人均坦承犯行,橋頭地院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分別判處徒刑3月、拘役50日不等刑期。
台灣自來水公司第七區管理處於2024年間辦理澄清湖水庫清淤工程,並與營造商、保全公司簽訂契約,規定浚挖出的淤泥須先運至減水區,待含水率降至70%以下後,才能以傾卸卡車運送至指定棄土場,保全公司則須每日派員採樣檢測,製作淤泥含水率自主檢查紀錄表。
判決指出,葛姓、黃姓及2名張姓作業員,共4人為便宜行事,自2024年12月31日至2025年2月13日期間,未依規定在減水區採樣,而是改從怪手挖斗邊緣、減水圍欄頂端及外側等非指定位置取樣,甚至多日重複使用同一份樣本檢驗,再將不實的含水率數值填入自主檢查紀錄表。
4人完成紀錄後,再交由工地負責人簽名、用印,並提供給台水公司,導致台水對清淤含水率檢測文件管理的正確性受損,案經台水公司發現異常後移送檢調偵辦,4人在偵查中均坦承犯行。
橋頭地方法院簡易庭審理後,認定4人涉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分別判處徒刑3月、拘役50日不等刑期,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