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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超商女店員偷吃2顆茶葉蛋一審判3個月、二審改判免刑:雙方已調解

    2022-03-24 10:17 / 作者 張佩雯

    高雄市某超商一位方姓女店員,2018年7月涉嫌偷吃店裡2顆茶葉蛋,被店長發現後移送法辦。經高雄地院簡易庭依「業務侵占罪」判刑3個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方女不服提起上訴,近日由高雄地院合議庭作出判決,認為方女雖犯業務侵占罪,然而情節輕微、顯可憫恕,且已與告訴人成立調減,因此撤銷原判,改判「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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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市某超商女店員偷吃2顆茶葉蛋,二審判免刑。(示意圖,圖片來源/翻攝自臉書)




    方女在2018年7月20日、27日兩度偷吃超商裡的茶葉蛋(1顆9元),店長察覺有異後,調閱監視器發現是方女所為。她一度辯稱是因為客人反應茶葉蛋太鹹,她以內線電話通知主管,得到主管同意才試吃,且事後有將錢放入收銀機,並無業務侵占之犯意。



    對此,經法院調查,方女主管證述並未接到她反應茶葉蛋太鹹一事,且若真的有過鹹的情況,依照公司作業流程應會以報廢方式處理,不會請員工私下試吃,法官勘驗店內內線電話的通話紀錄,方女在食用茶葉蛋前後,並無撥打電話的情形。此外,方女2度食用茶葉蛋,辯稱有支付茶葉蛋款項,經查收銀機清點紀錄,並未查到這兩筆金額,因此法院認定方女之辯解自難採信。



    然而,法院審酌方女僅侵占茶葉蛋2顆、價值18元,犯罪所得極為輕微,對於超商財產法益造成之損害並非重大,可罰程度不高;再者,被告於審理期間,與店家調解成立,店家也表示不再要求賠償。



    高雄地院合議庭斟酌上述情事,認方女可罰違法性甚低,犯此業務侵占罪之情節輕微、顯可憫恕,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為避免無意義之刑罰執行耗費國家經費與國民法感情之違反,因此依刑法第61條第3款規定免除其刑。



    針對將一審判決撤銷的原因,合議庭法官則指出,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原審漏未審酌方女於本院審理中,已與告訴人調解成立,基於原審判決既有上開未及審酌之處,因此將原審判決撤銷改判,並衡酌上情,依刑法第61條第3款之規定,諭知免刑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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