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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罕見!法官「怠職」遭3度處分 怒告自家法院「影響審判獨立」結果曝光

    2025-07-23 18:58 / 作者 侯柏青
    懲戒法院。廖瑞祥攝
    基隆地院今年初認定民事庭法官姚貴美「無故延滯上訴事件補費裁定」、「無故延滯補字事件最長222天」及「怠於執行『再確認』程序致未合法公告裁判主文796件」,3度發出「促其注意」、「警告」處分。姚貴美異議不成,跑到懲戒法院告基院「影響審判獨立」並要求撤銷處分和異議決定。懲戒法院今天認定,基院決定和審判核心領域無關,判姚貴美敗訴;至於她要求撤銷處分的部分則無管轄權,裁定移送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可上訴及抗告。

    3瑕疵導致當事人權益受損

    調查指出,基院今年1/7對姚貴美同時發出3個處分。

    首先,基院認為,姚貴美承審某一起民事案件時「無故延滯上訴事件補費裁定損及人民權益及對司法之信賴」,處分「書面發命令促其注意」。

    而姚貴美承審另一起民事案件則出現更大的瑕疵,當時北高行裁定將案件移送基院民事執行處時,在裁定內容中引用當事人說法,認為姚貴美無故拖延當事人補繳裁判費。基院後續清查發現,姚貴美有長期、無故停滯拖延「補字」案件的情況,而且在去(2024)年1月到9月間,個人的「補」字平均結案日數,是其他民事庭法官平均日數的4倍,光是一起拆屋還地案的補費案件就花了222天之久。基院遂以「損及司法形象」為由處分「書面發命令促其注意」。

    此外,司法院從2022年8月起,在審判系統中新增「主文公告再確認」、「主文公告再確認功能是否授權書記官」等功能,但基院卻發現,姚貴美「怠於執行『再確認』程序,導致沒有合法公告796件裁判主文」,因此處分她「書面警告」。


    基隆地方法院。翻攝Google Map

    提告老東家,懲戒法院:沒干涉審判獨立

    姚貴美主張,基院的這3項處分「影響審判獨立」,提異議卻在今年3月間遭駁回,於是到職務法庭提起本件訴訟。懲戒法院今天做出判決,在影響審判獨立部分判她敗訴,訴請撤銷處分和異議決定無效部分,懲戒法院則裁定移送北高行審理。

    合議庭理由指出,法官只有在審判工作範圍內,享有審判獨立的判斷。審判工作的 「核心領域」部分,除非法律明文規定,否則法院(職務監督權人)原則上不得介入干涉;但「外部秩序」部分,法院可以行使適當的處分和措施。

    合議庭認為,審判獨立並非法官的私人權利,而是司法公正的基礎,也是所有人民享有的《憲法》權利。而且,不受干涉與指示的自由,並非法官群體的特權或目的,只有在為實現「審判獨立」的前提下,法官才享有獨立性。

    合議庭表示,審判獨立和職務監督,都有擔保《憲法》對人民提供有效權利保障的必要,兩者之間應該相輔相成,有時處於緊張關係,因此,全體審判工作者都必須用深思熟慮、穩健與睿智的態度,不斷對話並尋求共識,才能提高司法公信力。法官的身分地位及執行職務有重要性及特殊性,「公正而勤勉的法官」形象,是國民全體及整體社會期待的,也是「法官群體」內部所要求的自律標準,更是法官個人最起碼的自我要求、責任與義務。

    合議庭表示,基院的處分並沒有「要求」或「指示」姚貴美該怎麼作裁定,也沒有對她處理事務的順序決定施加壓力,而是在她裁定補繳裁判費或上訴費後,發命令「提醒」她注意並監督改善,根本不涉及審判工作的核心領域,遑論影響審判獨立。

    此外,合議庭也認為,為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並發揮教育功能,立法者明定書記官應該公告判決讓外界知道判決結果。而法官也應該克盡職責,其中包括在審判系統製作裁判書原本、資安維護及主文上傳功能。而判決既然是法官作成的,法官自然有職責和書記官共同協力完成公告。

    合議庭認為,司法院既然已經建置網站和審判系統,立法者因應電子化趨勢,明定法院網站也是公告判決方式,自屬法官職務的一環。因此,基院發現姚貴美怠於執行審判系統中的「再確認」程序,導致沒辦法合法公告796件裁判主文,事後才對她發動職務監督,沒有侵害審判獨立的問題。

    合議庭據此認定,基院的3項處分都沒有干預審判獨立,因此,基院駁回姚貴美的異議決定,也沒有侵害她受到《憲法》保障的審判獨立權限,判姚貴美敗訴。

    至於姚貴美另主張處分、異議決定無效,合議庭認為,這部分應該循《公務人員保障法》提出覆審或申訴、再申訴救濟,如果屬行政處分經復審後,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規定提起行政訴訟,懲戒法院並無受理權,已在準備程序告知原告,這部分裁定移送北高行審理。

    本案由懲戒法院第一審第四庭作成,審判長為吳光釗(懲戒法院法官)、受命法官林孟皇(高院法官)、陪席法官林麗真(最高行政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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