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揭發17歲女兒在麥當勞打工,遭主管性侵,最後輕生。少女採取花葬。取自Threads
麥當勞少女指控李姓主管,在5個月內性侵、猥褻她6次,但士林地檢署調查後認定沒有一次能夠成立性侵,對李男處分不起訴,當台高檢署將全案發回士檢續行偵查,少女家屬委任律師發出聲明,認為原不起訴處分對性侵被害人存有強烈刻板印象,認被害人應符合典型被害人形象,卻忽略被害人創傷反應與抉擇困境,不過檢察官最初會做出不起訴處分,認為全案僅有少女的單一指訴,且指訴前後不一已有瑕疵,而少女的2名男友及少女的母親到庭作證,都不是親自見聞,大多是聽到少女的說法而做出陳述,因此才做出不起處分。
當少女在去年3月3日向警方報案後,警方將全案函請士林地檢署偵辦,去年7月10日,檢察官曾經傳喚少女到庭,並請少女具結作證,少女證稱遭性侵害的次數從6次變成10次,第1次還提早到2022年10月7日,在麥當勞休息室,她準備下班換衣服,李男走到她後面,掀起她衣服伸進內衣撫摸胸部,她試圖推開並叫李男不要碰,但對方仍違反他的意願繼續撫摸胸部,而這次作證,少女就其遭性侵害的過程、方式,前後證述略有出入,且就受性侵害的次數及時間所述也都與警詢不一,證詞已有瑕疵。
麥當勞少女的母親今(1/14)日在律師陪同下前往士林地檢署出庭。讀者提供
檢察官也曾傳喚少女的母親到庭作證,少女母親表示,女兒在報案後曾說,李姓主管將她拉到公司倉庫或是樓梯間附近撫摸她,但雖然拒絕,卻因為力氣不大,慘遭對方指侵,時間長達一年,但這些都是少女母親聽到女兒轉述而聽聞,並非親自見聞被害人被害經過,同時她也無法特定女兒每次受害具體時間、地點及行為模式。
檢察官還傳喚少女的2名前男友,第1名前男友雖然證稱少女曾經在2人分手後,曾用LINE連絡他表示在麥當勞被主管性侵,在店家的倉庫內,有10幾次,方式沒有講。另一名男友則說,他與少女都是在那家麥當勞店裡打工,在未交往前,少女曾在他住家附近河堤告訴他,遭到李姓經理多次性侵,但沒有說出次
數及具體過程,當時少女是苦笑地講出這件事,在此事後,他與少女及李姓經理一同上班時,見到經理與少女的互動正常。
17歲少女在麥當勞打工遭主管性侵,媽媽在社群上PO照思念女兒。資料照。翻攝Threads
另外,檢察官也勘驗少女被李姓經理的LINE對話紀錄,時間自2023年6月28日至2024年4月19日,在這些紀錄中,都沒有見到2人就有無進行性交行為、性交行為的過程或進行性交行為後的感受有所討論,反之兩人時常分享日常生活,對話頻率甚高,不乏有一來一回彼此間互有回應,還使用emoji表情符號。
直到2024年3月3日少女到警局報案後,李男因為試圖聯繫並打電話給少女沒有獲得回應,此時少女與李男才有相關的對話,內容如下:
少女:「為什麼還要一直打電話打」
李男:「問事情...」
少女:「這樣算是騷擾」
李男:「是否有何誤會?」
少女:「?」
李男:「沒想吵妳或是騷擾妳 只是如果有任何誤會的話,只想搞清楚而已」
少女:「什麼誤會」
李男:「事發半年前您我都未有另一半,我們做了什麼都是妳情我願的我也沒強迫您什麼,再來半年前發生的事曖昧的訊息您應該也在吧如果您感到被強迫您也不會跟我一來一往的回應,半年前如果您感到不舒適,您也不會跟我在一起工作,然後上個月找到其他正職才離職,像上面所講的您去看醫生我問妳是發生什麼,妳說:焦慮,問您怎焦慮!您說不知道,知道幹嘛去看醫生,所以說您看醫生也不是因為這件事件,再來您說離職是因為我,我想說的是妳離職原因是您去上了另一邊工作,這邊都只給大夜班有時候還沒辦法給班,您給的離職原因是找到正職工作,這邊無法配合,這段期間我也沒對您做任何事情 我不懂您現在反過來咬我說是我對您做了什麼 不會很奇怪嗎?」
再者,少女雖然指訴因為遭到李男性侵,而前往醫院精神科就診,但檢察官調閱少女的病歷發現,少女在2023年10月16日就診時,雖然患有社交恐懼症,但少女並未向醫師透露任何遭到性侵之事,因此少女是否因為遭到性侵一事而前往身心科就診,也有疑慮。
職場性侵案延燒,麥當勞發出反省聲明公開3作為。資料照。翻攝自臉書
檢察官認為,依照最高法院的判決意旨,被害人是被告以外之人,就被害經過所為之陳述,本質上雖屬證人,然其目的在於使被告受刑事訴追處罰,與被告處於絕對相反立場,所為陳述不免未盡實在或有所偏頗,其證明力顯較與被告無利害關係的一般證人的陳述為薄弱,為免過於偏重被害人之指證,有害於真實發現及被告人權保障,基於《刑事訴訟法》推定被告無罪及嚴格證明法則,被害人陳述與被告自白的證明力類同,均應有所限制。
也就是說,被害人的陳述不得作為有罪判決的唯一證據,須其陳述並無瑕疵,且就其他方面調查,有補強證據證明確與事實相符,才能做為被告論罪科刑的基礎。而所謂補強證據,並不需要完全證明犯罪構成要件的所有事實,但必須與被害人的指述具有相當的關聯性,並能與其指證相互印證。這樣的補強方式,能讓整體證據更具說服力,進而讓一般人能夠毫無疑慮地相信事件的真實性。
母親貼出少女的最後身影,並且悲痛發文。資料照。取自當事人Threads
檢察官調查後認為,全案相關的事證,都無法證明李男涉嫌性侵被害人,且證人的證詞,均於告訴人陳述具有同一性的累積證據,本質上仍然為告訴人的單一指訴,因此認為罪證不足,將李男處分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