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國道警察為了開罰單,將照片上時速從149公里竄改為151公里,被車主發現後申訴,因此吃上官司。示意圖,廖瑞祥攝
國道公路警察大隊陳姓警員因痛恨超速駕駛,去年取締時,因其中一張照片車牌模糊,他竟將車速149公里竄改為151公里,並開出2張罰單,車主收到罰單後提出申訴,案情因此曝光。法院審理時陳姓警員認罪,依偽造文書判1年有期徒刑,緩刑2年,須向公庫支付6萬元。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陳姓警員2024年9月15日晚上10時36分,在國道3號北向211公里處執勤,用測速雷射槍取締超速違規,一輛小客車被拍下4張照片,原始數據分別為146公里、147公里、149公里及151公里,但第4張照片因車牌模糊,依法無法做為證據舉發。
法律規定,「危險駕駛」定義為超過速限110公里達40公里以上,也就是時速必須達到150公里,才能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6000到2萬4000元,並吊扣牌照,一般超速只能開罰3000至6000元。對超速行為深感痛恨的陳姓警員,遂將第3張照片149公里在罰單上輸入為151公里,並開出2張罰單,車主收到罰單後發現矛盾,提起申訴,陳警犯行曝光。
案件審理期間,陳姓警員坦承犯行,法官認為,身為交通警察,更應該遵守法紀,卻擅自竄改照片數據,影響執法公信力;考量他沒有前科且認罪,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1年有期徒刑,緩刑2年,須向公庫支付6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