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黃琦雅。資料照
中央選舉委員會會日前公布7月26日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且8月23日為「公民投票日」,這兩天皆為《勞動基準法》所定應放假日。勞動部今(7/15)日表示,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的勞工,雇主應予以放假1日並給薪,由於投票權僅得於投票當天行使,其性質與一般國定假日有別,該放假日不得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
投票日經勞動部公告依法為應放假日,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的勞工,應予以放假1日。勞動部提供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已於今年5月28日經總統制定公布,勞工的國定假日將增加4日,分別為小年夜、9月28日教師節、10月25日台灣光復節及12月25日行憲紀念日,意味著每年將會有16天的國定假日,而以今年下半年勞工將新增3天的國定假日。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黃琦雅表示,依勞基法第37條及第39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的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國定假日,均應休假、工資照給;勞工如同意於當日出勤,雇主應加倍發給工資,又國定假日剛好遇到勞工的例假或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假,補假期日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
黃琦雅指出,勞雇雙方如協商「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實施」,涉及個別勞工勞動條件變更,仍應徵得勞工「個人」同意,且應確明調移後的國定假日休假日期,以保障勞工應有的國定假日天數,事業單位如有變更勞動條件的需要,仍應與工會或個別勞工協商,不得以修法新增國定假日為由而單方面變更。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已經總統制定公布,今年下半年勞工將新增3日國定假日。勞動部提供
由於中選會已公布7月26日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及8月23日為「公民投票日」,黃琦雅說,經勞動部公告指定為勞動基準法所訂定的應放假日,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之勞工,應予以放假1日,所稱放假「1日」,指午前零時至午後12時連續24小時,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該工作日出勤者,應加給該工作時間的工資。
黃琦雅提醒,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休息日或例假的勞工,行使投票權,不另給假。若雇主徵得勞工同意在「休息日」出勤,依法計給休息日出勤工資,行使投票權為公民的權利,雇主不得妨礙勞工投票;由於投票權僅得於投票當日行使,其性質與一般休假日(國定假日)有別,該放假日不得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
另外,「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也明定「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各原住民族放假日期,由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及徵詢各該原住民族部落意見後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原住民可依其族別歲時祭儀擇定3日放假。
依照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告,具有原住民身分之勞工,得於其本人、其父母或配偶所屬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期中擇3日放假,並持原住民民族別證明文件(如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向雇主提出,雇主即應依規定給假並給薪,以保障其休假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