辜仲諒為澄清湖大樓購地案到台北地院出庭。資料照。李政龍攝
中國信託慈善基金會董事長辜仲諒涉及背信案,一審重判7年8月,同案被告、時任中信銀資深副總張明田判8年,時任中信銀金融投資處副處長林祥曦則判9年6月。北院上月命3人必須搭配「個案手機」每天拍照報到4個月。台北地檢署不服,日前向高院提抗告,高院今天駁回確定。
中信銀行於20年前砸9.5億元購買澄清湖大樓,時任中信銀董事長辜仲諒涉嫌與妹婿、金融投資處長陳俊哲(通緝中)、時任中信銀金融投資處協理李聲凱等3人合謀,以關係人交易形式將價金從8.5億墊高到9.5億,導致中信銀損失1億元。北院認定辜仲諒涉犯《銀行法》特別背信罪,判處7年8月有期徒刑。
此外,中信銀行在處分鳳山信用合作社、萬有紙廠、華王電機、奕行、奕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不良債權案時,也涉及關係人交易,造成中信銀重大損害,北院認定,張明田、林祥曦、陳俊哲及李聲凱均涉及《銀行法》特別背信,判張明田8年、林祥曦9年6月,李聲凱因涉及澄清湖大樓案及不良債權案,合併判處9年4月。法院另命4人限制出境出海。全案將上訴高院。
不過,在上訴高院前的空窗期,北檢突然發函北院促請羈押或科技監控,北院遂於5/27緊急開庭傳喚辜仲諒、張明田、林祥曦、李聲凱4人說明。辜仲諒當庭除請求法官不要羈押他,辜仲諒也強調,他身為棒協理事長,負有頻繁接待外賓的任務,為防止影響國家形象,另懇請法官不要裁定他戴電子腳環或手環。
法官經過審慎考量後,最終命辜仲諒、張明田及林祥曦3人自即日起配戴「個案手機」,並於每天固定時間拍照傳給科技監控中心以完成報到,期限為4個月;至於李聲凱的部分,法官認定他有高度逃亡嫌疑,裁定其戴上電子腳環。但檢方認為,光憑手機監控仍無法防堵逃亡,另針對辜、張、林3人提抗告。
高院合議庭認為,一審已權衡辜仲諒等人被判的刑度、公共利益及被告的人身自由基本權利,也注意到3人歷次審理均遵期到庭;此外,辜仲諒在2010年到2025年間先後聲請暫時解除限制出境出海獲准,都有遵期返國。一審衡量本案審理進度和科技設備監控的性質、功能與效果,僅而做出裁定,並沒有違誤或不當。
合議庭今天據此認定,檢方抗告無理由,因而駁回抗告,全案確定。本案合議庭審判長為宋松璟、受命法官蔡羽玄及陪席法官鄭昱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