臉書涉廣告出資者揭露不完整,數發部決依《詐防條例》開罰100萬元。路透社資料照
數位發展部今日(5/22)表示,由 Meta 負責營運的 Facebook 平台,未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揭露委託刊播者、出資者資訊一事,數發部會同內政部、法務部、高等檢查署、行政院打詐中心等單位共同檢視,確認有2則廣告違反《詐防條例》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情事,因此依同條例第40條第1項第4款規定,對 Meta 每案各予以裁處新臺幣50萬元罰鍰,共100萬元,並要求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將按次處罰。
數發部強調,訂定《詐防條例》及子法時均多次與業者溝通,業者亦表示願意配合《詐防條例》規範,且已落實法遵義務,惟仍發現有具體違反法規之情事,爰依法予以裁處。
數發部秉持依法行政立場,將持續督促業者恪遵法規,確實履行資訊揭露與源頭管理責任,並與各部會緊密合作,強化網路詐騙防制機制,共同維護民眾資訊安全與合法權益。
針對平台被開罰一事,Meta 發言人表示,「我們有責任盡力打擊在平台上的詐騙行為,並對此高度重視。我們將繼續與政府及執法機關等相關單位合作,跨平台、跨產業共同打擊網路詐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