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稅申報櫃台。廖瑞祥攝
高雄國稅局表示,長輩在今年(114年度)去世,子女有意拋棄繼承,由未成年孫子女繼承,但遺產稅扣除額可能因此有極大變化;提醒繼承人在拋棄繼承前,應審慎評估《民法》及稅法相關規定,以免遺產總額因拋棄繼承出現數百萬元的差距,多繳數十萬元遺產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可從遺產總額中扣除新台幣56萬元,若為未成年人,還可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的年數,每年加扣56萬元,但是親等近者全部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金額仍以拋棄繼承前原來可以扣除的數額為限。
另外,被繼承人如果遺有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者,
若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的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規定的嚴重病人,每人可再加扣693萬元;但是,若身心障礙者或嚴重病人拋棄繼承,就不能列報該特別扣除額。高雄國稅局提醒,民眾想要拋棄繼承而由其未成年子女繼承,必須注意遺產稅扣除額規定,莫計算錯誤影響權益。
舉例說明,甲君於114年1月2日死亡時,遺留2位成年兒子乙君及丙君,乙君為重度身心障礙者;另外,乙君及丙君各有1子A君(成年)及B君(15歲);國稅局分別就乙君及丙君繼承或拋棄繼承,由其子繼承等不同情況,說明遺產稅扣除額。
情境一,乙君及丙君繼承乙君及丙君2位繼承人可扣除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112萬元(56萬元×2人),又乙君為重度身心障礙者,可再加扣身心障礙扣除額693萬元,總計扣除額為805萬元(112萬元+693萬元)。
情境二,丙君拋棄繼承依《民法》第1176條規定,丙君拋棄繼承,其應繼分將全部歸屬繼承人乙君,故僅可列報乙君的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56萬元,並加計身心障礙扣除額693萬元,總計扣除額為749萬元(56萬元+693萬元)。
情境三,乙君及丙君皆拋棄繼承第一順序繼承人乙君及丙君全部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孫子A君及B君(未成年)繼承,此時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以原來繼承人乙君及丙君可扣除之金額112萬元為限;而且因為有重度身心障礙身分的乙君已拋棄繼承,其專屬的身心障礙扣除額也無法扣除,在此情況下,總計扣除額為112萬元。
高雄國稅局提醒,繼承人拋棄繼承前,應審慎評估民法及稅法相關規定,以免影響權益;在這個案例中,乙君拋棄繼承的當下,也拋棄了專屬的身心障礙扣除額693萬元,即便只以遺產稅率10%計算,也要多繳69.3萬元的遺產稅,差別極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