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侯柏青攝
行政院不當黨產委員會認定,國民黨台中市黨部的土地及辦公廳舍等建物,均為不當取得的黨產,要求移轉給原主人台中市政府,國民黨提告反制。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認定黨產會處分沒有違誤,判國民黨敗訴。全案可上訴。
黨產會前年處分認定,國民黨台中市委員會(台中市黨部)建物廳舍使用的台中市西屯區大墩段476地號土地及5511建號建物(台中市西屯區大隆路40號)是國民黨不當取得財產的現存利益,因此命國民黨應該在處分書送達的次日起30天內,必須將土地和建物移轉給台中市政府。國民黨提起行政訴訟反制。
北高行今天以3大理由判國民黨敗訴。
一、台中市民眾服務社原名為「台灣省民眾服務社台中市支社」,於2008年9月29日更名為台中市民眾服務社,該社團是基於國民黨的黨務需求而成立,宛若手足。台中市在1983年10月間和台中服務社簽約,委託辦理文化教育等服務事項,台中市無償提供原屬日產的「台中市役所」(台中市民權路97號)當作辦公場所。
根據契約,執行業務的經費由台中服務社負擔,如果終止接受委託時,台中服務社必須無條件把場地還給台中市。而國民黨在1947年到1986年間,也無償使用台中市役所作為台中市黨部的辦公處所。二、國民黨在1984年4月間認為台中市役所太老舊希望搬遷,由台中服務社出面要求台中市支付搬遷費。當年「以黨領政」,且國民黨是台中市的執政黨,台中市政府和市議會竟在1985年度經費中編列搬遷補助費3500萬元。台中服務社拿到鉅額補助後,在1985年8月8日砸1507萬8400元向台中市政府買下土地,再登記為所有權人,買土地的餘款就拿來蓋房舍,於1988年竣工。
2008年間,這些建物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由國民黨成為原始取得人,且國民黨在沒有出錢的情況下,台中服務社在2009年2月11日,以買賣為名義,將土地建物的所有權移轉給國民黨,這批土地建物最終仍作為台中市黨部廳舍之用。三、台中服務社只是民間社團法人,竟能夠以「搬遷補償」為名義,讓台中市府支付3500萬元讓其購地建屋,顯然是不當取得的財產。而這筆3500萬元的資金,形式上雖然是台中服務社取得,但搬遷補償費怎麼運用,始終是國民黨在支配,因此,這些土地和建物,最終也是由國民黨無償取得。
合議庭認為,國民黨顯然以違反政黨本質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要求的方式,把從國家取得的財產累積成為政黨財產,違反現代民主法治國家之政黨政治及政黨機會平等之要求,該財產符合《黨產條例》要件,這些補償費當然也屬於不當取得的財產。北高行綜合上述3大理由,認定黨產會處分沒有違誤,今天判國民黨敗訴。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