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軍艦艇示意圖,非當事艦艇。翻攝國防部發言人臉書
前海軍士官長梁姓男子2023年5月間擔任澎湖「合茂艇」駐艇官時,竟未經請假擅自率領艦艇部隊同袍離開艦艇外出餐敘,獨留一名上兵留守該艇,後來因長官實施夜間督導才曝光。梁男遭起訴後坦承犯行,並於去年7月退伍,澎湖地院近日作出判決,依陸海空軍刑法第42條第1項之長官擅離部屬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3年,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梁男2023年5月間為海軍151艦隊登陸艇大隊運輸二中隊士官長,同年5月11日擔任在澎湖縣馬公市整訓之「合茂艇」駐艇官時,明知其為艦艇留守主官,負責處理船上所有事物,應在艦艇待命以隨時掌握狀況,但他仍基於長官擅離部屬及擅離勤務所在地之犯意,於當天18時許擅自率領艦艇部隊同袍離開艦艇外出餐敘,並獨留其部屬吳姓上兵1員留守該艇,至同日20時許始返回,後來因合茂艇長官實施夜間督導,才查知上情。
全案經澎湖憲兵隊移送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梁男坦承犯行,並已於2024年7月4日前退伍。澎湖地院審理時認為,梁男所為係犯陸海空軍刑法第42條第1項之長官擅離部屬罪及同法第35條第1項前段之擅離勤務所在地罪,被告以單一擅離本案艦艇之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長官擅離部屬罪處斷。
法院指出,審酌被告明知其行為時為合茂艇駐艇官,應在艦艇待命以應付突發狀況,竟無視部隊紀律,率為本案犯行,有虧職守,實屬不該;惟考量被告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又其並無前科,且在法院審理時自陳國中畢業後就讀軍校之教育程度、目前在中信造船廠工作,每月收入約4萬元,需要撫養父、母及2名未成年子女之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因此綜合一切情狀,處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3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6萬元,及接受法治教育課程參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