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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統中配亞亞限期離境剩1天! 學者引述2公約:裁定有瑕疵

    2025-03-24 12:25 / 作者 政治中心
    陸委會副主委兼發言人梁文傑在例行記者會上公布一段「亞亞」拍攝的武統言論影片。李佳穎攝
    中配網紅「亞亞」劉振亞多次在YouTube等社群宣傳「對抗大陸、自不量力」等言論,被移民署以武統言論調查,限期25日前離境,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也引用聯合國公約,駁回劉女停止執行聲請。中正大學傳播系教授羅世宏23日認為,北高引用兩公約第20條駁回,在裁定存在瑕疵,「我認為北高行未能充分展現法院應有的保護人權的擔當,」原因是法院混淆了國際公約對締約國之立法義務,與對個人所能直接適用之法律責任之界線。

    劉振亞經反共網紅八炯檢舉,被移民署調查,依「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之「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條文,廢止其依親居留許可,並限制5年內不得再申請,自收到通知書後10天內限期離境。對此,劉振亞提聲請停止執行,北高行政法院認為其鼓吹戰爭是事實,裁定駁回。

    羅世宏23日上午在臉書上,直言在劉振亞聲請停止執行被北高行駁回一事,他認為,北高行未能充分展現法院應有的保護人權的擔當,混淆「鼓吹戰爭」與政治言論,誤用國際人權公約。

    羅世宏認為,北高行引用《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ICCPR)第20條第1項「任何鼓吹戰爭的宣傳應予禁止」作為核心法律依據駁回,但此一裁定在法律論理上存在明顯瑕疵,主要問題在於,法院混淆了國際公約對締約國之立法義務,與對個人所能直接適用之法律責任之界線。

    他解釋,ICCPR第二十條說明「任何鼓吹戰爭之宣傳,應以法律禁止之」、「任何鼓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之主張,構成煽動歧視、敵視或強暴者,應以法律禁止之。」而台灣在2009年制定《兩公約施行法》,將ICCPR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CESCR)納入國內法體系,但我國法規中並無任何具體法律條文,將「鼓吹戰爭的宣傳」明文定義為違法或予以禁止,也就是說,ICCPR第二十條僅對締約國立法有義務性規範,但沒有可以直接對個人處以不利處分的明確條文。

    羅世宏認為,倘若我國政府認為該條應予落實,應由立法院明確制定相應法律,規範哪些行為構成「鼓吹戰爭」,譬如事武力促統?武力拒統?武力謀獨?等等,需明定法律效果與執法標準,在此之前,任何以此作為處罰依據的行政行為或司法判決,皆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罪刑法定主義疑慮,並違反國際人權法在國內適用的基本理解與程序要求。

    羅世宏解釋,劉振亞的言論縱屬激進,卻主要為政治觀點表達,尚未具備組織、資助、計畫或動員暴力之事實,亦未構成即時、直接的戰爭煽動行為,而法院未就言論內容進行「煽動實質暴力行為」、「製造即時安全威脅」、「具有戰爭動員之功能」等構成要件進行嚴謹分析,也沒有具體說明劉振亞的行為,會對我國安全如何構成即時危害,即將其一律歸為「鼓吹戰爭」,有過度延伸解釋之虞,削弱了政治性言論的憲法保障地位。

    他指出,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在其第34號一般性意見中明確指出「任何限制言論自由的法律必須明確、必要、且合比例,尤其對於牽涉國家安全之言論,更應證明其具『直接與即時威脅』(direct and immediate threat)」,雖然劉振亞言論爭議又敏感,但北高行顯然與國際標準有重大落差,且裁定忽視條文,形同僵化套用條文,誤導性地將《公約》用作打壓異議的工具,背離《公約》最初保障人權的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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