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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度面交375萬!屏東監獄作業導師竟淪詐團車手 判撤職停用2年定讞

    2026-07-22 07:00 / 作者 侯柏青
    屏東監獄嵇姓作業導師,請長假卻跑去當車手,遭懲戒法院判撤職。資料照。翻攝自屏東監獄FB
    前屏東監獄嵇姓作業導師去(2025)年2月到7月間請長假,卻淪為詐騙集團車手,前後共有6次面交,經手現金達新台幣375萬元。他在去年7月準備向被害人收取150萬元現金時,被對方發現報警。嵇男一審判11月,上訴後獲緩刑確定。懲戒法院第一審判撤職、停止任用2年,嵇男上訴第二審失敗,全案確定。

    判決指出,嵇男自2013年6月間開始擔任屏東監獄作業導師,但他在去年2月14日到7月18日間因車禍及身心症狀,向屏監請長假,不過他卻在6月間加入虛擬貨幣詐騙集團,擔任面交車手。他前後收款6次,經手375萬元現金。

    不過,一名張姓被害人遭投資詐騙近1300萬元,因無法出金報警,沒想到詐團卻引誘他加碼投資150萬元恢復出金,並指派嵇男取款,遭警方埋伏逮捕。他在一審認罪被判11月,法官認為他雖然和解,但並非偶發犯案拒給緩刑;二審考量,他之前雖然多次取款,但未經過審判無法認定犯罪,不能直接作為不利認定,改判緩刑3年,並附條件要他交公庫10萬元。全案未上訴定讞。

    懲戒法院第二審駁回嵇男上訴,他確定撤職。廖瑞祥攝

    法務部將他移送懲戒,懲戒法院認為他身為矯正機關人員,竟加入詐團當車手,違反政府誓言打擊詐騙犯罪的重要政策,損害公眾對法務人員的尊重與執行職務的信賴,有必要嚴懲戒,重判撤職、停止任用兩年。

    嵇男不服判決上訴懲戒法院第二審。他主張,第一審認定的6次收款行為,未經過偵查和審判過程,卻被拿來做懲戒依據,有判決不備理由的違誤;而且這樣的認定影響判決結果,已違反比例原則及責懲相當原則,判決顯然違背法令。

    他也主張,自己只是偶發、沒有詳實求證而觸法,而且是初犯,犯後知道悔悟盡力彌補被害人損失。他強調,自己擔任作業導師期間競競業業,希望第二審改判「記過」併為「罰款」或減俸百分之十、期間6月的從輕處分,或者是發回更審。

    懲戒法院第二審認為,刑事案件中雖然沒有將收款6次列為審判範圍,但嵇男未否認此事,而且有他和集團份子的通訊軟體聯繫截圖可以佐證,因此,這6次行為依然應該納入本案的究責範圍,原審判決並沒有理由不備的情形。

    此外,原審對於刑罰輕重具有裁量空間,認事用法沒有違誤,也沒有判決違背法令的狀況,沒必要改判減俸或發回更審,據此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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