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一把傘,陳姓女子被竊盜官司糾纏1年半才無罪定讞。雨傘示意圖與本案無關。李政龍攝
陳姓女子被控在區公所外拿走一把傘,遭檢方起訴竊盜罪。詎料法院審理後大逆轉,一審認為,監視器畫質太糊無法看清竊賊的臉,加上陳女舉證在掉傘同時,她人還在區公所,因而獲判無罪,檢方上訴二審被打臉,全案無罪定讞。陳女花了一年半打官司才洗刷冤屈,高院判決除了為無辜的她伸冤,還抨擊檢警「辦案違反比例原則」,更質疑檢察官如「例行公事」般上訴,害陳女得不斷委任律師辯護,砸下的律師費恐比雨傘價格高百倍。
「有點像」她被認定偷傘時間回到去年,一名男子到台北市中山區公所辦事,要離開時發現放在外面傘桶裡的米其林輪胎牌、價值1500元的藍色大傘不見了,旋即報警逮人,警方調閱現場監視器比對後,認為是到區公所辦事的一名「短髮齊肩」婦女拿走的,且對方曾到敬老櫃台諮詢。警方向區公所調取當時去辦「敬老卡」的4名女子檔案照,發現陳女無論是體型、臉型或髮型都和竊賊「有點像」,因而認定陳女犯案。陳女百般喊冤無效,仍遭檢察官依竊盜罪起訴。
案件來到一審,長期旅居國外的陳女,被迫委託律師出庭拚清白。
一審法官認為,監視器擷取的畫面不是解析度不足,就是只拍到背影,真正竊賊的臉超級糊,根本無法確定是陳女。法官也認為,警方雖然掌握竊賊曾到區公所的敬老櫃台詢問,但不代表對方真的有申辦敬老卡;更可疑的是,警方當時調出申辦敬老卡的檔案照片,是陳女較年輕的照片,和案發時的外型有出入,這些跡證不足以佐證陳女涉案。
此外,陳女還提出手機紀錄及社會局列印資料的時間點,證明自己在竊賊偷傘的同時,本人應該還在區公所裡。法官根據種種跡證,認為無法形成有罪心證,因此判她無罪。不過,陳女好不容易洗刷冤屈,檢察官卻堅持上訴。
法官詳查後扭轉陳女的命運,最終獲判無罪定讞。法庭判決示意圖。本報繪製
檢方上訴「這理由」吞敗檢方向二審主張,警方先比對竊賊的穿著後,才參考申辦敬老卡的4名女子照片,進而特定出陳女就是拿傘的人;檢察官認為一審未盡充分調查義務,法院有必要調取另外3名申辦敬老卡的女性相片進行比對,就能查明真相。
不過,檢方的主張慘遭高院打臉。
高院合議庭認為,依照現存監視器等證據,已無法確認竊賊的面容特徵、身形或身高,沒有必要再調取其他人的相片進行比對。合議庭也發現,陳女當天曾領取戶籍謄本,謄本的列印時間點在偷傘時間點的3分鐘後,可見傘被偷時,陳女應該不在場。檢察官雖然主張,也應該調出陳女丈夫(陪陳女到區公所)的手機定位佐證,但高院認為,事證已經相當明確,逕自判陳女無罪,全案確定。
值得注意的是,高院合議庭在判決裡,除了詳細書寫陳女應該判無罪的理由,也大篇幅抨擊,檢警追訴犯罪違反比例原則。
合議庭認為,檢察官行使行使訴追的裁量權時應「禁止過當」,不能逾越必要限度,應該採取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小的適當方法。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認定被告有犯罪嫌疑時應提起公訴,若研判無法拿到有罪判決,縱使有可疑之處,只要沒有足夠犯罪嫌疑,只能繼續偵查,或是在合乎要件下處分不起訴,不能遽然起訴。此外,縱使檢察官認為有足夠犯罪嫌疑,立法者仍賦予檢察官「微罪不舉」或「緩起訴」處分的裁量權。
高院判決認定檢察官不該上訴而上訴。取自Unsplash
高院揪檢警辦案瑕疵合議庭指出,檢察官應體認到「實現正義是需要成本的」,而且經濟學者熊秉元也說過:「對公平正義的追求,也必須考慮背後所付出的資源;而且,司法女神的長臂,顯然也只環抱有限的空間」。至於檢察官身為法治國守護人及公益代表人,行使檢察權時應本於專業良知勇於承擔,做該做的事情,用更細膩、具體、合理的方式實踐正義,並善用法律賦予的裁量權。合議庭指出,從本案來看,民眾遺失一把傘,就一般生活經驗來看,拿傘的人可能有不法意圖,但也可能是誤認是自己的傘,依照德國實務經驗(以50歐元作為開啟追訴與否的標準),檢警有沒有必要為了「一把傘」開啟調查?或是在取傘者不一定有犯罪意圖的情況下開啟偵查?顯然有疑慮。
合議庭認為,縱使認定應該開啟偵查,警方受理報案第一時間調取區公所監視器釐清竊賊樣貌,符合比例原則;不過,警方調閱該時段敬老窗口所有申請民眾的個資,並將陳女以外的民眾個資也一併附在偵查卷宗內的偵查作為,已經違反「過當禁止」原則。
此外,陳女接獲檢方通知到案時,委託律師出庭表示自己早在30年前就定居國外,當天前往區公所辦事時,可能誤認「座位旁」(和本案傘桶不同)的傘就是從爸媽家拿的傘,不小心帶走,她對此深感懊悔,願賠償及道歉,希望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詎料檢察官沒有其他偵查作為,且沒證據證明陳女主觀上有不法意圖(先不論陳女是否確實是取走雨傘之人),依然提起公訴。
合議庭緊接著抨擊,一審判決明明已經釐清陳女不可能是竊賊,但一審公訴檢察官沒有再積極舉證陳女的竊盜犯行,猶如「例行公事」般提上訴,並向二審聲請調查上述證據,核屬可議。合議庭痛斥,檢警在本案的追訴行為,不只違反比例原則,還損及無辜民眾對於個資的保護,而且導致陳女必須在偵查、一審、二審,不斷委任律師協助辯護爭取清白,無端耗費相當於雨傘價格數十倍、近百倍的律師費。合議庭寫下,「因此,本院必須嚴肅的指出,檢察官應勇於承擔並善用法律賦予的裁量權限,該職權不起訴或緩起訴時就應積極作為,不應上訴時就不該上訴,以維人權、節約訴訟資源並確保司法公信。」陳女為了一把雨傘纏訟1年半。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