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示意圖。AI生成
                            
                        
                    2對夫妻與國外友人一起去夜店狂歡,其中1位喝到斷片的人妻,事後指控一同狂歡的人夫詹男,趁她酒醉不省人事時,偷捏她的胸部還用手指性侵她,但台北地檢署調查後發現全案僅有告訴人的單一指訴,且從她下體採集的檢體鑑定出1名男子的DNA型別,還不是詹男的,因此認為罪嫌不足處分不起訴。至於是誰在人妻下體留下DNA,則不得而知。
據了解,這名人妻與閨密在同一間公司任職,2人還住在同一地區,去年6月1日,因為國外公司來台灣,公司辦了一個聚會前往夜店狂歡,人妻與她的閨密各自帶著丈夫一同參加,一群人在夜店喝了不少酒,其中人妻與她的丈夫還醉到不行,在夜店大廳還吐了一地。
直到翌日報6/2)日清晨,人妻與閨密及2人的丈夫共乘1輛計程車返家,當時由仍清醒的閨密坐在副駕駛座,人妻與丈夫及閨密的丈夫則坐在計程車的後座,人妻夾在中間。等到返回家人妻睡一覺清醒後,發現自己好像被性侵了,欺侮她的人還是閨密的詹姓老公。
人妻指控,當天與他們狂歡的外國人離開後,2對夫妻仍在半開放的包廂喝酒,當時她已經醉到不省人事碒在桌子上,她的老公也醉到倒臥在沙發,此時詹男卻趁著閨密去結帳時,趁機將手伸進她的衣領裡抓捏其胸部。等到結完帳4個人共同搭車返家時,坐在她旁邊的詹男又將手伸進她的短褲性侵她,她還強調,雖然老公就躺在旁邊,但她卻沒有力氣呼喊求救。
檢察官收案後,先調閱夜店的監視畫面,看不出當時詹男在夜店有侵犯告訴人,不過,當一行4人離開時,人妻卻一直黏著被告,還像無尾熊抱著詹男,由詹男抱著她進到計程車裡。
由於這些都無法證明詹男涉嫌性侵告訴人,檢察官最後寄望在告訴人身上採集的檢體能夠找到答案,不料當DNA報告出來後,在告訴人下體採集到的檢體確實出現1名男性的DNA,但是這名男性的DNA與被告的型別不相符。
由於全案僅有告訴人的單一指訴,沒有任何證據可以證明被告涉嫌性侵,因此處分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