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麥隆籍「SHUNXIN39」貨輪涉嫌破壞台灣北部外海、中華電信的國際海底電纜,遭海巡署攔檢調查。資料照。海巡署提供
台灣海底電纜,作為國家數位生命線及離島通訊命脈,近年來頻繁遭受人為破壞,由於這類事件牽涉地緣政治與國家安全,但也面臨法律管轄權、責任追訴及國際合作等層面的挑戰。最高檢察署在今年8月13日邀集相關單位深化交流,近日邀請檢察官邱耀德及國立台灣海洋大學助理教授王官苒,共同探討此議題,提出專業見解及因應建議。
海底電纜今年總共斷了8條。取自林智群臉書
2023年2月2、8日,台灣馬祖外海發生不明國籍船舶破壞我國海底電纜,造成「臺馬3號」海纜受損,居民網路受限。22025年1月3日,台灣東北方海域,一艘喀麥隆、坦尚尼亞籍的散貨船SHUNXIN-39(順興39)破壞我國海底電纜,造成海底電纜四芯光纖受損。2025年2月25日,台灣海峽,一艘多哥共和國散貨船Hongtai 5(宏泰58)破壞我國海底電纜,造成連接「台澎三號」海纜斷裂故障。
權宜船制度與管轄權困境:跨境挑戰加劇王官苒以芬蘭灣「鷹S」油輪事件為例,指出權宜船制度及影子船隊的交織,對沿海國在管轄權上構成重大挑戰。2024年,「鷹S」油輪因船錨拖行,導致芬蘭與愛沙尼亞多條海底電纜受損,造成數千萬歐元損失。然而,由於事件發生於芬蘭領海之外,芬蘭檢方對案件的管轄權遭到質疑。
王官苒分析,權宜船籍制度因登記條件寬鬆,吸引大量「次標準船舶」註冊,並成為影子船隊的運作基礎。這些船舶常利用跳轉船旗或多重身份逃避法律責任,沿海國在領海外的調查和追訴能力因此受限。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及公海上的管轄權有限,僅能依船旗國許可進行調查,若船旗國消極處理,沿海國往往錯失蒐證契機。
他進一步建議,我國應強化即時監控機制,建立船舶黑名單並持續更新,同時與周邊國家協同合作,共同防堵非法船舶流竄。此外,保存可疑船舶的航跡資料並推動國際合作,也是因應混合威脅的重要步驟。
刑法適用挑戰:司法管轄的界限最高檢察署檢察官邱耀德則從刑法角度切入,分析我國在處理毀損海底電纜案件時所面臨的法律困境。他指出,如德國刑法第88條敵視憲法破壞罪、第317條干擾電信設施罪等規定,可適用於此類案件,但前提是犯罪結果須發生於本國領域內。若犯罪行為及結果均發生於公海或外國領域,屬地原則便無法適用。
多哥籍貨輪「宏泰168」(AIS資料登記為「宏泰58」)(右)於2025.2.25凌晨涉嫌拖斷台澎第三海纜,海巡署超前部署巡防艇,攔停該貨輪,隨後派旗津艦與另一艇增援,押返台南安平港依國安層級偵辦。資料照。海巡署
以2025年「宏泰58」散裝船造成台澎三號海纜斷裂案為例,即使犯罪行為發生於我國領海之外,也可考慮是否存在影響我國境內的犯罪結果,例如居民通訊受阻等情形。邱檢察官建議,我國可參考德國刑法第9條中結果地原則的適用範例,透過擴大刑法適用範圍,確立司法管轄權。
此外,他指出,我國電信管理法第72條雖有相關規定,但仍需針對「結果」的具體危險進行相應理解。同時,他建議立法者在國家保護原則基礎上制定特別規定,進一步提升司法追訴能力。
專家建言:強化監控與推動國際合作面對日益頻繁的海底電纜破壞事件,兩位專家一致認為,我國需採取多層面措施因應挑戰。一方面,在領海內強化即時通報及黑名單機制;另一方面,在領海外保存客觀證據並推動跨國合作。王教授特別提到歐盟《海洋混合威脅手冊》中提出的多國跨部門合作機制,可作為我國參考。
邱耀德則建議,我國可透過修訂法律,以確保在混合威脅樣態下,有更多的調查權限來保護海底電纜安全。他強調,毀損海纜案件不僅是技術性問題,更攸關國家安全與數位命脈的穩定。
我國海底電纜屢遭破壞,不僅暴露出法律管轄權的漏洞,也突顯出權宜船制度與影子船隊所帶來的複雜挑戰。我國需加速完善監控機制、深化區域合作並推動法律修訂,以有效因應新興威脅,守護數位生命線及國家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