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財政稅務局外觀。取自Google Maps
公務員之工作地點能自行選擇嗎?台南市一名財稅局菸酒管理科林姓女專員,原在住家附近新營分局工作,今年被調派至距家81公里的總局,每日來回通勤時間長達4小時,她認為通勤過遠增加通勤費用,害她過勞,更影響家庭生活。林女向總局、公務人員培訓委員會申訴未果,因此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提起行政訴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日前駁回此案,因此林女仍須前往總局工作。
判決書指出,林女是台南市財政稅務局菸酒管理科專員,2018年7月起,由總局指派支援單位新營分局,辦理相關業務;去年12月總局通知,林女自今年1月1日起解除支援,須返回總局工作。
林女主張,住家與總局距離81.1公里,搭乘交通工具一趟要2小時、來回共4小時,每天通勤4小時且無加班費,將使她過勞,嚴重侵害她的健康權,影響她的婚姻及家庭生活權利,並增加上班通勤費用。林女認為,單位未遵守約定,任意解除支援,變更她的工作地點至總局上班,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及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2條規定,請求再申訴決定、申訴決定及解除支援函文均撤銷。
高院合議庭認為,所謂支援,指公務人員經工作指派至其他單位服務,屬暫時性公務人力彈性運用措施,不涉及官職等變動或職務異動,且支援完畢理應回歸原單位;財稅局基於內部管理、領導統御及業務運作需要所為工作指派,林女官等、職等並未降低,職務亦無異動。
高院合議庭認為,財稅局之決定未改變林女公務員身分關係或對其憲法所保障服公職權利發生影響,亦未損害其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難謂構成權利侵害;林女對工作指派如有不服,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7條第1項規定提起申訴、再申訴後,不得再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