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17歲少女被前男友家社區警衛性侵。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
3年前,台北市一名17歲少女為了挽回前男友,跑到男方的住家樓下,被社區陳姓警衛請離開,警衛見少女很傷心竟恐嚇威脅,將她帶到地下室廁所性侵得逞,少女脫困後向父親求助,告上法院。士林地檢署近日偵結,依強制性交罪起訴陳姓警衛,並依《兒少法》建請法院加重其刑。
根據《ETtoday》報導,這起案件發生於2023年台北某社區,當時才17歲的少女因為失戀難過,不顧父親反對,逕自搭車到前男友住處想再見一面,男方不願,並請社區的陳姓警衛協助請少女離開。
少女被拒絕很難過,留紙條請警衛轉交,沒想到警衛藉著她情緒低落,出口恐嚇她說「不照我說的就報警抓妳」,強行把少女帶到地下室廁所猥褻、性侵得逞。少女驚嚇,大喊要報警才逃離現場,回家向父親哭訴。
父女兩報警提告,陳姓警衛也坦承犯案被逮捕,檢警調閱監視器的確看到兩人走進地下室,少女描述的細節、手繪圖也符合推斷。
士林地檢署近日偵結,妨害性自主罪不以施暴為必要成立條件,只要行為人利用地位、體力、環境優勢或威脅語言,讓被害人陷入難以、或不敢反抗的情境,即屬違反意願之性行為,即使當下無明顯掙扎,只要出於恐懼、無助、困窘、求自保所配合,亦非合意。再加上受害人當時未滿17歲,陳男還趁機誘入密閉空間施暴,依強制性交罪起訴,另依《兒少法》第112條加重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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