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冠年。資料照。侯柏青攝
前民眾黨新竹縣黨部執行長林冠年,2022年在新竹開車撞上兩輛車,警方將他送醫後測出其酒測值達每公升0.29毫克,他辯稱是用「漱口水」導致酒測器誤判,但檢方實地模擬後打臉,一審判3月。林冠年上訴二審今天首度開庭,他主張,警察執行酒測前沒讓他簽「含酒精食物及飲料確認單」,有程序瑕疵,另主張警員沒用密錄器而是用私人手機錄影,不具證據能力。
檢方查出,林冠年2022年8月30日凌晨4點半,酒後開車在新竹縣道路,不小心撞上停在路邊的兩輛自小客車,經報警後,警方前往處理並通知救護人員在4點55分到場,5點2分將林冠年載回醫院救治,警方則在5點20分對他執行酒測,赫然發現他的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9毫克。檢方將他依公共危險罪起訴。
一審開庭時,林冠年主張曾在案發現場和醫院兩度使用「漱口水」惹禍,另強調執勤員警在酒測現為密錄器沒電,改拿私人手機錄影,可能因為畫面搖晃,沒有拍到警方吹測的全貌。
一審認定,檢方曾進行漱口水模擬測試,若漱30秒後吐出,酒測值達每公升2.55毫克,但等待27分鐘後再次酒測就會降為「0」;警方雖然因為密錄器壞掉,未做到全程連續錄影,但並非故意違法,因此認定酒精測定紀錄表有效。
一審也考量,警方手機錄影內容有他進入診所廁所、洗手台及前往診間就測的畫面,現場證人都沒看到他使用「漱口水」,而該畫面顯示有包含酒測過程,他還親自在紀錄表上簽名,酒測過程明確沒問題,據此將他判刑3月。
林冠年提上訴,依然主打程序問題。
他今天強調,承辦的劉姓警員在執行酒測前,沒有提供「含酒精食物飲料的確認單」給他簽名,這張單子的主要功用是在確認有沒有造成酒測器誤判的可能;此外,警察的密錄器沒電,改用私人手機錄影,根本沒有證據能力。他也說,如果自己有觸犯公共危險罪,為什麼警方沒有當場拘留他、立即製作筆錄後移送檢方?
林冠年為拚清白,向法院聲請勘驗警方的手機錄影畫面,釐清在酒測前,警方是否提供他服用酒精食物飲料的確認單,林冠年說,「這是必要程序,也可能影響酒測採集的數字。」法官不解地問,為什麼要釐清有沒有簽署確認單?林冠年強調,他主張酒測程序就要先讓他填單並全程錄音錄影,沒簽單就是有程序瑕疵。
檢察官則當庭大反擊,強調警方的手機錄影已經在偵查程序中勘驗過了,一審也曾經調查過,沒必要再勘驗一次;至於含酒精食物的確認程序部分,原審判決已經說明酒測時序,認定沒有違法。檢方認為,林冠年的主張均無必要調查。
法官則諭知,要不要勘驗警方現場錄影將交由合議庭評議,全案將改期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