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外觀。資料照,陳品佑攝
原台北地檢署檢察官陳立儒前年和女大生發生行車擦撞事故,脫口,「我沒有要跟你要錢,你跟我做愛就好」遭女大生申訴性騷,陳男被判免除檢察官、改任事務官定讞。陳不服提再審之訴,稱同事、友人都覺得「判太重了」,但法官認為,其行為有懲戒必要,也無影響判決的新證據,因此駁回。可上訴。
回顧本案,2023年5月間,陳立儒騎腳踏車行經台北市萬華區時,與騎機車的女大生擦撞,雙方無大礙,但賠償談不攏,他稱:「我沒有要跟妳要錢,妳跟我做愛就好」、「我也不管妳到底有沒有18(歲)」等語,遭女大生錄下提出性騷申訴。
全案移送監察院及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陳辯稱下班後身心疲憊,一時情緒上來才會說出爭議言語,經調解後,女大生已撤回申訴。但法官認為違規情節重大,一審判罰俸3個月,二審重判,判免除其檢察官職務,轉任新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全案確定。
陳立儒不服提再審,判決出爐後,同事、親友都認為判太重,應維持一審罰俸3個月,二審判決稱他「趁機欺凌弱勢」,但評論一個人的人格應看長期表現,如果他是亂七八糟的人,怎麼能加入天下第一署之黑金組?機關怎敢推薦去當台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委員?
陳立儒強調,是女大生一直推託賠償,火大才會戲謔回話,「以身相許也可以嗎」,是一時心生憤怒、偶發的行為,並非日常生活或工作的人格圖像,北檢同事就是他最好的證人。
法官認為,陳與女大牛對話充斥「肉償」等性騷言語,讓女大生心生畏懼、受到冒犯,也嚴重傷害職位榮譽及尊嚴,甚損司法公信,原審懲戒必要理由甚詳。
法官指出,陳男提出親友LINE對話及北檢職務評定等資料,均在二審確定判決後作成,本就不得據此提出再審之訴,也不具有足以動搖原判決的確實性,應予駁回。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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