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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詐團犯罪再進化 竟利用公司企業憑證大額轉帳

    2025-06-19 11:06 / 作者 呂志明
    台北地檢署。資料照。呂志明攝
    台北地檢署偵辦一起專替詐團洗錢的水房、車手犯罪集團,發現該集團找鎖定一些體質不佳的公司,再找人頭擔任公司負責人後,辦理銀行帳戶,再將「公司企業憑證」網銀密碼等資料交給詐團使用,讓詐團能用利用公司企業憑證大額轉帳,台北地檢署調查後以涉犯《詐欺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將集團成員16人依法提起公訴。

    公司企業憑證轉帳是指公司或企業透過網路銀行使用金融憑證(例如FXML憑證)進行轉帳交易。 這種方式能確保交易的安全性、隱密性以及不可否認性,適合有大額轉帳、非約定轉帳或有憑證需求的公司使用。

    台北地檢署打擊民生犯罪小組檢察官吳舜弼調查發現,王孝發、李安錦、王識程、于寶民、彭俊杰、江俊達、賴宗憲、洪品喆、鄭仲佑、蕭珮菱、陳柏誠、吳俊穎等12人,加入由陳冠樺(另案偵辦中)指揮的詐欺集團。

    該集團自2024年間,先後在新北市、桃園市等多處地點成立水房、人頭帳戶、車手等據點,另外入主一些體質不佳的公司,並找人頭羅榮義、穆怡君、吳英豪、黃勝偉、呂孟修(另案偵辦)、集團成員蕭珮菱、陳羿宇(已殁)等人充當該公司人頭負責人。

    這些人頭公司再前往銀行辦理銀行帳戶,並將帳戶的存摺、印章、提款卡、網銀帳密、公司企業憑證等資料交給詐團,詐團再以假投資、假檢警的方式,訛詐16名被害人,致使這16人陷於錯誤,總共匯款7450萬元到詐團指定的帳戶。

    台北地檢署調查後認為王孝發等12名詐團成員,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參與犯罪組織、另外人頭公司負責人羅榮義等4人涉犯《詐欺危害防制條例》、《刑法》加重詐欺、《洗錢防制法》等罪,將16人依法提起公訴。

    檢察官請法院審酌王孝發、李安錦、洪品喆等3人對該犯罪集團運作具有相當影響力,助長詐騙歪風熾盛,直到最後才願坦承犯犯行,犯後態度不佳,建請各量處6年以上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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