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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釋憲後判死首例有變數!梁育誌擄殺馬國女大生「三度判死」 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2025-04-18 11:10 / 作者 侯柏青
    最高法院。資料照。陳品佑攝
    男子梁育誌2020年底在台南長榮大學旁的高架橋道路隨機挑選性侵對象,犯案失敗後「精進技巧」,竟性侵殺害馬來西亞籍長榮大學鍾姓女大生並棄屍荒野,梁男一、二審均被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而高雄高分院更一審今年1月間維持死刑判決,梁育誌「連三死刑」後上訴三審成功,最高法院將全案撤銷發回更審,他有機會「逃死」。

    梁育誌犯案後遭檢方依強制性交殺人罪起訴,求處死刑。一、二審在強制性交殺人部分均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梁男上訴最高法院,他涉嫌強制性交未遂罪判2年10月確定、棄屍判2年確定,但強制性交殺人部分,最高法院認為必須詳加詳查他是否可能矯治教化,發回高雄高分院更一審。

    判決指出,時年28歲男子梁育誌藉地利之便,長時間埋伏在臺南市長榮大學附近一條偏僻昏暗的高架鐵路下方便道,觀察女大學生夜間下課沿著便道返家的狀況。他在2020年9月30日晚上8點半,挑上一名孤身路過的女大生意圖性侵,卻因為對方掙脫而失敗。

    梁男未收手,反而「精進犯罪計畫」再預謀犯案,隔一個月後,他於10/28晚間8點50分,隨機挑中落單行經該處的馬國鍾姓女大生,梁男用預先打好的「上吊結」麻繩套住鍾女脖子,將她強拖到路邊隱密處用力悶押口鼻,鍾女頸部周長約34公分,他竟將繩圈勒到只剩29.5公分,導致鍾女缺氧昏迷。

    梁男在鍾女昏迷後,用「不明柱狀物」狠戳下體性侵鍾女,洗劫手機、icash等財物,將瀕死的鍾女拖上車載走,鍾女上車後旋即死亡,他遂將死者棄屍在高雄市大崗山山區邊坡下。

    梁男一、二審均判死刑,最高法院發回更一審後,更一審今年1/15仍維持死刑,更一審再度判梁育誌死刑、褫奪公權終身,這也是去年9/20死刑釋憲案墊高死刑門檻後,首起判處死刑的指標性案例。

    梁育誌在長榮大學周邊性侵殺害馬國女大生,該區原偏昏暗,事後台南市府已將路燈全面換成LED燈。台南市政府提供

    更一審理由認定,梁男選擇套頸的「麻繩」材質粗糙,不容易移動繩結,加上結合「上吊結」的特性,他必須雙手併用才能推動繩結、縮小繩圈。經過合議庭計算,該繩圈內徑與死者的頸部周長,落差高達「4.5公分」,繩圈深深凹陷在死者頸部,形成一道極深的索溝,不僅壓碎死者的頸靜脈、頸動脈、氣管(15公斤的力量可以壓塌氣管),連深藏在甲狀軟骨後方的聲帶肌肉都被壓碎,足認梁男是故意雙手併用、用遠大於15公斤的力道勒斃死者,有殺人的直接故意。

    更一審也認定,梁男用「可與陰道密合之不明柱狀物」激烈進出鍾女下體(陰道),造成類如「唧筒」的打氣效果,使死者的陰道、膀胱嚴重充血甚至局部出血,更造成大量空氣從陰道被推入子宮,由於死者被害時正值生理期,大量空氣因此從子宮內膜脫落形成的靜脈破口進入血流,逐漸回流至心臟,導致死者的右心房、右心室充滿遠遠多於150㏄的空氣,甚至形成氣體栓塞,可見梁男強制性交的力道很大、方式非常激烈。

    更一審認為,梁男沒有自首,也沒有智能不足或缺陷,更無精神疾病,沒有特別的減刑事由,而他犯下如此殘暴的犯行,只是為了滿足自己的慾望,其惡性極為重大,在倫理及法律上具有特別可非難性,屬於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所指的「犯罪情節最嚴重之情形」,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稱「情節最重大之罪」。

    更一審認定,梁男因「車貸還不出來、生不如死,死前不想留下遺憾,不如試一下刺激的」而犯案,毫無同理心,審酌他有反社會型人格障礙症之個性及傾向,幾乎已定型而難以改變,無法透過矯治降低再犯風險,認定他有永久與世隔絕的必要,因此一致決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憲法法庭去年做出判決,實質限縮死刑適用範圍。資料照。廖瑞祥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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