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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郭璽是「軍火商」遭求償300萬 媒體二度判免賠

    2025-01-08 12:46 / 作者 侯柏青
    前海軍顧問郭璽。資料照。呂志明攝
    前海軍顧問郭璽不滿遭《中時新聞網》指稱是「軍火商」,另在報導內影射舞弊、潛艦國造是為他量身訂做等言論,向中時公司、撰稿記者求償300萬元,並要求在平面媒體刊登啟事。一審判中時和記者均免賠,二審認定潛艦國造案和公益高度相關,依據相關事證,記者有理由確信他參與甚深,可能是居間詢問商源的軍火商,而且此案有無涉弊屬公益評論,因此二度判免賠。可上訴。

    郭璽主張,《中時新聞網》在2023年9月4日刊登一篇標題為「建造後續潛艦應先查有無涉弊」新聞報導,記者的報導裡不實指控他是「軍火商」,影射他舞弊獲取不法利益,還稱潛艦國造的設計是為了他量身訂作等語。郭璽認為記者的行為導致他的名譽受侵害,要求中時、記者連帶賠償300萬元及在平面媒體頭版刊登澄清啟事1日。一審判免賠,郭璽不滿上訴二審,求償部分維持300萬元,刊登道歉啟事部分則更正為,請求媒體和記者連帶支付他在平面媒體刊登啟事1日的費用。

    二審合議庭認為,潛艦國造案和公共利益高度相關,且郭璽在另案訴訟中不爭執他獲聘為海軍無給職顧問,還被授權和國外商源接觸潛艦國造案,此外,他找的外國商源也和台船簽訂造艦技術合約並取得5.8億元報酬,由他擔任技術總監的愛華荷公司因此收到該公司給付的900萬元報酬。

    合議庭認為,撰稿記者曾經聽到郭璽和韓籍顧問等人的對話錄音,有相當理由確信郭璽深度參與潛艦國造,記者撰寫的報導是質疑潛艦國造是否涉弊,要求政府釐清疑點後再決定後續造艦事宜,應屬合理評論,不構成侵權行為。

    合議庭因此認定,中時和記者不需連帶賠償300萬元,也不用支付刊登啟事的費用。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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