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護車示意圖。本報繪製
台中市某精密公司工程師王男去年4月間操作工廠內機台時,未停機就開啟安全門,將上半身探入機台內,不慎遭夾死。姚姓雇主因未設置護罩、護圍等設備疑有疏失,遭檢方依過失致死起訴。法官審酌姚男已向家屬賠償400萬並達成和解,判有期徒刑4月,可易科罰金,緩刑2年。
判決指出,某精密公司負責人姚姓男子前年間雇用王姓男子擔任CNC立式綜合加工機工程師,去年4月12日下午4時許,王男在工廠內操作機台時,疏於將機台切換成停機狀態,貿然開啟安全門,將上半身探入機台內,因機台當時仍持續運轉,王男頭部、身體被機台壓夾,送醫仍傷重不治。
檢方認為,依照《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雇主姚男對於電腦數值控制機械具有危險之部分,其作業有危害勞工之虞者,應設置護罩、護圍或具有連鎖性能之安全門,例如讓護罩開啟便會停機等設備,但並未設置就讓王男操作機台,將姚男依過失致死提起公訴。
台中地院一審審酌,姚男身為雇主未盡業務上注意義務,輕忽勞工作業安全,導致職災發生,更導致王男死亡,但考量他已賠償400萬元王男家屬達成和解,犯後態度良好,且沒有刑案前科,已盡力彌補損失,因此依過失致死罪判處姚男4月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12萬元,緩刑2年,仍可上訴。
此外,該公司《職業安全衛生法》違反應有防止危害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規定,致生職業災害罪,科罰金8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