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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型男檢察官被懲戒法院罰俸1年理由全曝光 他辭職拿下美國法學碩士

    2024-10-18 15:18 / 作者 侯柏青
    前桃園地檢署候補檢察官黃翎樵因多項違失,遭懲戒法院罰俸1年。翻攝YouTube「反賄Hero」
    有桃園地檢署「木村拓哉」封號的型男候補檢察官黃翎樵,因曠職、詐領加班費被自家人處分緩起訴確定,又因亂起訴、遲延案件及翹班沒去蒞庭被監察院彈劾移送懲戒法院審理。懲戒法院職務法庭認定,黃翎樵在刑案認罪也完成彌補,他希望「在民間貢獻所學」,去年辭職後赴美留學拿下西北大學法學碩士,審酌他犯後態度良好,今天輕判罰俸1年。可上訴。

    這款檢察官!詐加班費、辦案遲延、亂起訴

    32歲的黃翎樵2016年錄取司法官,2019年8月28日分發到桃檢服務,他因為外型帥氣,當年度更擔綱桃檢「反賄Hero」影片男主角,但他在工作上的表現只能用「太混」兩個字來形容。職務法庭今天認定他涉及3大違失行為。

    一、黃翎樵不實申報20小時加班,並據此申領加班費3614元及補休13小時,這部分桃園地檢署緩起訴2年確定,另須向國庫支付緩起訴處分金90萬元。而檢察官請假應填假單,經核准後才能離開辦公處所,但黃翎樵卻不假外出,桃檢核定他共曠職11日又4小時。

    二、黃翎樵從2019年12月到2020年3月間,受理5件合併處理的刑案,但他沒有謹慎執行職務,他指揮警方拘提一名李姓被告,警方早在2020年10月7日就函覆他「沒拘到人」,一直到2021年5月間,黃翎樵都把案件交給檢察事務官進行卷證分析。

    據調查,李姓被告從2020年11月12日到2021年4月11日,實際上都在監所服刑。不過,這段時間,黃翎樵根本沒有任何偵辦動作,被害人經過多次聲請查復案件進行情況並陳情,他才在2021年8月間偵結此案。職務法庭認為,他沒有正當事由就延遲案件進行,影響當事人權益。

    此外,他2022年轉調公訴檢察官後,依法應該準時到庭執行公訴業務,但他卻沒有正當理由,就多次在法院開庭期日「遲到」,2022年6月28日他足足遲到25分鐘,已經影響法院的案件進行,桃園地院同年7月4日也函請桃檢多加督促注意。

    三、黃翎樵明知檢察官偵辦案件時,應該努力發現真實,對被告有利或不利的情況都必須一律注意。但他在偵辦某一起交通事故衍生的過失傷害案時,卷內諸多事證均顯示鄭姓被告在車禍發生時「沒有離開現場」,鄭姓被告在偵查庭時應訊也否認肇事逃逸。但黃翎樵沒有詳細閱卷,逕自認定鄭姓被告沒有留在現場等警方處理,直接將鄭姓被告依肇事逃逸罪提起公訴。

    離譜的是,他撰寫的起訴書上,還記載「被告鄭OO『自承』肇事後,沒有留在現場。」接辦此案的公訴檢察官發現他搞錯起訴錯對象後,主動撤回起訴。

    前桃園地檢署候補檢察官黃翎樵(左)因多項違失,遭懲戒法院罰俸1年。翻攝YouTube「反賄Hero」

    3大違失他認了,黃翎樵辭職拿下美國法學碩士

    職務法庭認為,黃翎樵擔任候補檢察官期間,代表國家追訴處罰追訴犯罪,卻沒有盡到責任,已違反《法官法》及〈檢察官倫理〉所訂的職務義務,而且情節重大,符合《法官法》應受懲戒事由。

    職務法庭表示,他在涉犯詐領等刑案部分,已獲緩起訴確定。但他另有曠職、無正當理由遲延案件、公訴蒞庭多次遲到及未詳閱卷證致起訴對象錯誤等行為,已經嚴重損及檢察官職位尊嚴、機關信譽及人民對司法信賴,也對檢察官的形象造成很大的傷害。

    職務法庭認為,他在檢察官任內連續2年的職務評定為「未達良好」,無法符合司法官誠謹任事的職務倫理要求,但他已在去年6/5辭職,對於刑事及懲戒程序審酌的違失行為坦承不諱,並表示歉意。

    職務法庭表示,他已繳回犯罪所得和撤回請領的補休時數,更支付高達90萬元緩起訴處分金,也繳回曠職月俸40342元,可見其犯後態度良好。黃翎樵還告訴法院,他希望「在民間貢獻所學」,去年6/5辭職後他赴美留學,還拿下西北大學法律碩士,並將學位證書影本交給法院佐證。

    職務法庭審酌後認為,若對他罰俸1年(任職時最後月俸給總額1年),應該可以對他產生相當的懲戒效果,也可以督促檢察官群組未來更能善盡職務,符合責懲相當及懲戒目的。

    黃翎樵遭自家人、桃園地檢署偵辦,認罪繳回犯罪所得,獲緩起訴確定。廖瑞祥攝

    職務評定及考評不能當成「違失行為」

    至於監察院另認為,他在2021年、2022年度,連續兩年職務評定都被打成「未達良好」,而2021年1到4月、5至8月,其直屬長官兩度對他的考評都是「評E」等級,還具體描述他「敬業態度及積極性宜加強」,監察院認為,這部分也證明黃翎樵沒有謹慎執行職務,必須懲戒。

    職務法庭則指出,檢察官的職務評定,是為了提高檢察官執行職務的品質與效率,評定結果經法務部核定後,可以供人事作業參考,也能做為核發職務獎金與俸給晉級的依據。而每年的職務評定及機關首長在每年4月到8月辦理的檢察官考評,只是對檢察官學識能力、品德操守、敬業精神及辦案品質的綜合評核,和《法官法》規定「應受懲戒」的違失行為「有差距」。

    職務法庭認為,在沒有具體違失事證下,不能直接用連續2年職務評定「未達良好」、「評E等級」及首長評語,就推定黃翎樵違背檢察官倫理而有違失,因此,這部分不併付懲戒。

    本案由職務法庭第一審第一庭承審,合議庭組成為審判長黃梅月(懲戒法院審判長)、受命法官楊智勝(最高法院法官)、陪席法官李玉卿(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另有參審員姜世明(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李淑君(高雄醫學大學性別研究所教授兼所長)。

    職務法庭指出,若不服判決,監察院、法務部及黃翎樵均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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