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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連續3度酒駕判囚半年「不得易科罰金」 他發誓不再違規求不入獄也沒用

    2025-09-18 15:48 / 作者 駱肇樑
    高雄一名男子酒駕3次被逮,被求處6個月有期徒刑,且不得易科罰金。示意圖,pexels
    高雄一名男子3年內3度酒駕肇事,第三次酒駕後被判處6個月有期徒刑,且被檢方要求不得易科罰金,雖然該名男子自認已經記取教訓,還向法官發誓「不再違規」,向法院聲明異議,希望能獲得易科罰金的機會,不過高雄地院法官認為檢方執行指揮程序並無違誤,最終裁定駁回該名男子的告訴。

    根據判決書記載,該名男子分別曾於2021年3月、2023年3月及2023年7月間3度酒駕肇事,被警方逮捕送辦,最後一次肇事還被法院判處6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18萬元,不過執行檢察官認為該名男子已是3年內第三度酒駕,每次酒測值均超過每公升1毫克,且均因此肇事,如易科罰金或服社會勞動,恐難達到矯正效果,因此不同意易科罰金及服社會勞動。

    該名男子向法院提出異議,聲稱報到時檢方並沒有說明不能易科罰金的理由,程序難認正當,且在第三次酒駕中已坦承犯行,同時和被害人達成和解,經此教訓已深受警惕,應當沒有施以6個月短期自由刑的必要,何況即使得以易科罰金,總額也高達18萬元,同樣能達到警惕效果,希望法官能撤銷檢方的執行命令。

    不過高雄地院法官表示,該名男子到案後雖有表明希望聲請易科罰金並陳述意見,但檢方審核個案總體情況與意見後,認為該名男子3年內3度酒駕,且酒測值均高於每公升1毫克且均肇事,如准許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恐難達到矯正效果,因此不予准許,檢方執行指揮程序並無重大違誤,也符合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

    法官指出,當事人3次酒駕的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分別為每公升1.09毫克、1.014毫克、1.57毫克,甚至肇事導致他人受傷,勘認他有不知自我反省及法律意識薄弱等情形,檢方不准許他易科罰金的請求,是基於法律賦予的指揮刑罰執行職權行使,以及對具體個案所為的判斷,難認有任何逾越法律授權或濫用裁量權、裁量怠惰的狀況,法院應當尊重,最終裁定駁回,全案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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