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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大醫院被控勞動節強迫到班 勞動部:涉勞動條件變更要做「這件事」避爭議

    2025-04-28 17:11 / 作者 徐筱嵐
    台大醫院再被工會控訴強迫護理師勞動節到班,勞動部提出聲明。資料照
    台大醫院企業工會今(4/28)日控訴,台大發出意願調查表,僅提供護理人員「同意到院工作」的選項,卻無「依法休假一日」,形同強迫全院門診護理師到院工作,猶如強迫勞動的賣身契。勞動部隨即表示,協商涉及個別勞工勞動條件的變更,應徵得勞工「個人」同意,雖然事業單位就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實施進行協商時,相關口頭詢問或書表製作,應讓勞工能充分表達意見為佳,減少後續爭議的可能。

    台大醫院針對五一勞動節對護理人員發出的出勤意願調查表上,只提供護理人員兩個選項,一是「同意到院工作並選擇調移國定假日」,二是「同意到院工作並選擇請領加班費」,並無《勞動基準法》明文保障的「依法休假一日,當天不到院工作」的選項,整份調查表等同就是一份強迫勞動的賣身契,護理師形同「被自願」放棄應有休假權利。

    由於台大醫院尚無明確回應,勞動部則發布4點聲明,首先《勞基法》明定,「五一勞動節」為放假日,當日原本為「工作日」的勞工,應予放假,工資照給;雇主如因營運需要,徵得勞工同意出勤後,要加倍發給工資。至於當日如果是勞工原本的例假或休息日,由勞資雙方協商另擇一日補假。

    其次,各公私立醫療機構中有部分醫事人員如住院醫師、護理師、放射師、醫檢師等,以及清潔人員等勞工,適用勞基法,依照該法第37條規定,內政部所訂應放假的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均應予勞工休假。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於是日出勤,工資應依同法第39條規定加倍發給,而勞資雙方得就「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實施」進行協商,惟該協商因涉個別勞工勞動條件之變更,仍應徵得勞工「個人」同意。

    再來,勞資雙方雖得協商約定將國定假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實施,仍應確明前開所調移國定假日的休假日期,即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後,因調移後之國定假日當日,成為正常工作日,該等被調移實施休假的原工作日即應使勞工得以休假,且雇主不得減損勞工應有之國定休假日數,始屬適法。

    勞動部指出,事業單位就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實施進行協商時,相關口頭詢問或書表的製作,建議使勞工能夠充分表達意見為佳,減少後續爭議的可能;又雇主如有違反前開規定之情事,勞工可逕洽事業單位所在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或尋求協處,以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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