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示意圖。翻攝Pexels。
台灣2021年發生「513」大停電,經查是因台電高屏供電區營運處路北超高壓變電所有人為疏失,導致興達、通霄電廠機組緊急降載,台電因而被迫執行六輪全台分區停電5小時,影響415萬戶。監察院彈劾時任高屏供處長吳清木等4人並移送懲戒法院究責,懲戒法院今天認定有必要懲戒,判吳清木罰款20萬,其他則3人分別記過1到2次。可上訴。
判決指出,2021年5月13日下午2點36分發生「345kV一號匯流排三相接地故障」(513事故),引發興達電廠、通霄電廠等機組緊急降載,影響電力供電甚鉅,台電公司因而執行六輪全台分區停電5小時。
監察院調查認定,時任高屏供處長吳清木、路北超高壓變電所經理潘信志、維謢課課長楊宗霖及綜合研究所電力設備試驗組組長陳邁夫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因而移送懲戒法院。
合議庭審理後,認定4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同時有必要懲戒,因此做出懲處。
合議庭理由指出,潘信志、楊宗霖明知路北超高壓變電所供電中設備隔離開關「DS3541」在2021年4月6日至5月13日為管制點(就是構成有電與無電的介面),應該依照相關規定,切實執行掛卡、警示標示、上鎖及巡視等相關管制措施,但他們卻沒有指導監督下屬落實管制措施,而且會同所屬進行細密巡視時,未切實巡視。
此外,針對轄下的路北超高壓變電所供電設備場域內進行的相關採購案工程,吳清木沒有積極介入掌握與督導系統設備的事故預防,也沒有積極督導轄屬人員落實各項管制措施及標準作業程序,顯然有疏忽。至於陳邁夫部分,則是怠於督導他指派的完工竣驗人員(綜研所黃明朝),落實完工試驗前及現場的安全作業程序。
合議庭審酌,4人執行職務並未抱持謹慎勤勉,力求切實的態度,而且工作紀律鬆散,因而造成「513事故」等違失情節,另考量怠職程度及路北超高壓變電所清除513事故的時間雖然不到1秒,但依然導致興達、通霄電廠機組及興達G1緊急降載,影響設備運轉安全及供電穩定,造成台電執行六輪全台緊急分區停電,5小時後才全面解除限電。
合議庭指出,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沒有盡到工區管理、巡視責任,台電輸變電工程處南區施工處針對中興電工的工區管理疏失,也應該負起監督不周之責,這些都是「513事故」肇事原因。合議瑩審酌,4人擔任公務員期間的成績、行為後的態度,也考量吳清木已經屆齡退休,分別判吳清木罰款20萬元,楊宗霖及陳邁夫則記過2次、潘信智記過1次。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