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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說了!小客車租賃業「簽這契約」提供長照接送 可免徵營業稅

    2025-06-25 17:34 / 作者 吳馥馨
    老年長照示意圖。游騰傑攝
    財政部賦稅署今(25)日發布解釋令,有鑑於人口高齡化社會來臨,長照服務需求日趨多元化,實務上,若有小客車租賃業與地方主管機關簽訂「特約長照服務契約」,提供長照給付對象交通服務,可依營業稅法規定免徵營業稅。

    賦稅署副署長陳慧綺表示,依營業稅法,提供長照服務的小客車租賃業一直是享有免徵營業稅優惠的,不是今天頒布解釋令後才生效;而過去多有會計師洽詢,才發布解釋令說明清楚。

    財政部今日核釋,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32條之1規定,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簽訂行政契約的長照特約單位,提供依長照法所規定的交通接送服務,屬政府委託代辦的社會福利勞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說明,雖然法令已規定,但實務上,有「小客車租賃業」與地方主管機關簽訂特約長照服務契約,提供長照給付對象交通接送服務,是否符合營業稅法中的提供長照服務規定免徵營業稅,外界常有爭議。

    因此,財政部就洽詢衛福部意見,經衛福部說明,為鼓勵符合長照交通資格者投入長照交通接送服務,而長照法32條之1,以及《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第2條,有明定事業單位,例如小客車租賃業、計程車客運(客運服務)業等,提供長照法規定的交通接送服務,服務對象包含長照給付對象居家至社區式服務類長照機構;或往返居家至醫療院所就醫、定期式復健、透析治療等交通接送服務,認屬政府基於職能所應為並由政府直接委託代辦的社會福利勞務範疇。

    財政部表示,在衡酌長照法32條之1訂定理由,為加速建置長照服務體系,提升長照服務輸送,明定地方主管機關得實施長照服務提供者特約制度,才會產生交通接送服務模式,該服務既已經衛福部認定,屬於政府委託代辦的社會福利勞務,因而發布解釋令,說明該服務得依營業稅法規定免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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