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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週刊爆柯文哲再戰2028總統大選2條件 不必等到官司定讞

    2025-09-09 09:02 / 作者 政治中心
    柯文哲以7千萬交保,對支持者小草喊話。廖瑞祥攝
    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涉京華城、政治獻金弊案被羈押1年,昨以7千萬元交保暫時重獲自由,小草士氣大振,不少人期待他再戰2028年總統大選。《鏡週刊》今(9/9)指出,柯文哲不必等到官司定讞仍可再戰總統大選,但依選罷法等相關規定,在判刑確定前,他必須力拚貪污罪無罪或至少一、二審刑期不超過十年。

    依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6條規定「曾犯貪污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受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判決尚未確定」等情事者,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亦即,柯文哲若貪污罪遭判有罪確定,不論刑度高低都不得參選,而在貪污罪尚未經最高法院三審確定,則視刑度是否達10年決定是否能登記參選。

    法界人士向《鏡週刊》表示,《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當初立法理由是「所受宣告之刑度甚重,反社會性顯較強烈,於案件確定前自不宜准其參選」,因此,柯若想保有參選權利,必須力拚京華城貪污案、政治獻金公益侵占案皆無罪,或在登記為候選人前貪污罪未定讞,且涉犯案件無論單一罪或合併執行加總刑期皆不超過10年。

    不過,柯文哲當初遭檢方求刑28年又6個月,所涉犯罪嫌包括貪污、公益侵占及背信等,刑度都不同,其中收賄罪又分「違背職務」或「不違背職務」,最低刑度分別是10年以上及7年以上。

    對此,有政壇人士向《鏡週刊》分析,選罷法對於所謂「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判決」,其實沒有明文到底是指單一罪,或指合併執行的加總刑期,目前印象也沒有前例可循。若柯一、二審在個別案件遭判刑度沒超過10年、但合併執行刑期在10年以上,屆時柯能否登記參選或許會有爭議,要看中選會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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